《博州市场监管领域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贯彻落实自治州党委、人民政府对加大营商环境改革力度的部署要求,推进包容审慎监管,规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促进市场监管部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行政执法,博州市场监管局制定了《博州市场监管领域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充分了解各方面意见,进一步做好制定工作,现对《博州市场监管领域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博乐市南城国投大厦博州市场监管局(邮编:833400),联系人:张勇,联系方式:0909-2284310;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379760686@qq.com。
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3年4月19日。
【起草说明见附件】
博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19日
博州市场监管领域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州党委、人民政府对加大营商环境改革力度的部署要求,推进包容审慎监管,规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行政执法,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助力自治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是指市场监管部门在执法检查中,经调查发现,市场主体涉嫌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且不存在证据损毁、危害发生或危险扩大等可能性的,不对与其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等实施暂时性控制。
第三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审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严重性、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必要性以及非强制手段的可替代性等因素,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更大程度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第四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循合法性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切实履行市场监管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循适当原则,采用非强制性手段可以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非强制性手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能够通过抽样取证,提取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或者利用互联网信息系统、设备等其他方式收集、固定证据的;
(二)当事人主动或者在责令期限内依法进行召回处置的;
(三)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其他非强制性手段。
第六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循教育和强制相结合原则,对违法行为轻微和违法情节显著轻微或者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通过提出整改要求、约谈指导等方式对市场主体进行警示教育,实现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违法行为轻微和违法情节显著轻微,可以结合下列因素综合认定:
(一)主观过错较小;
(二)初次违法;
(三)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四)及时中止违法行为;
(五)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金额较小;
(六)案涉货值金额较小;
(七)案涉产品或服务合格或者符合标准;
(八)其他能够体现违法行为轻微和违法情节显著轻微的因素。
危害后果轻微,可以结合下列因素综合认定:
(一)危害程度较轻,如对市场秩序的扰乱程度轻微,对消费者欺骗、误导作用较小等;
(二)危害范围较小;
(三)危害后果易于消除或者减轻;
(四)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五)主动与被侵权人、其他利害关系人达成和解;
(六)其他体现危害后果轻微的因素。
第七条确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依法在必要的范围内进行。多种行政强制措施均可达到监管目的的,应当采取对当事人损害最小的行政强制措施。
第八条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第九条依法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及时核查改正情况。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作出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行政处罚的,案件调查期间应当督促当事人妥善保管,不得隐匿、损毁或擅自转移、处置。
第十条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所依据情形发生如下变化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新发生或新发现的情形进行综合判断,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一)当事人未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二)当事人隐匿、损毁、销毁,擅自转移、处置违法所得、非法财物、证据或者存在上述可能性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新的危害后果的;
(四)当事人发生新的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
第十一条对涉嫌触及安全底线、严重危害公民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严重侵犯知识产权、严重危害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等违法行为,以及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实施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不适用本指导意见的规定。
第十二条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文件对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本指导意见由博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博州市场监管领域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
博州市场监管领域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
行政强制类权力 事项 |
具体行政强制 措施事项 |
适用条件 |
实施依据 |
意见建议 |
备注 |
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的查封或者扣押 |
1.对涉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4.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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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但未在商品上标注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物品予以查封、扣押。 |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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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规定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的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
3.对涉嫌未依法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标志和编号的列入目录产品予以查封、扣押。 |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已取得生产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县级以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三)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本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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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涉嫌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县级以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三)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本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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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的查封、扣押 |
5.对涉嫌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予以查封、扣押。 |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在其经营场所或者利用自有媒体发布自有商品或者服务广告; 4.持续时间较短或者浏览人数较少或者案涉商品(服务)经营额较少。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五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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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涉嫌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广告”字样的行为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予以查封、扣押。 |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能够使消费者辨明是广告。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五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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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对涉嫌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的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予以查封、扣押。 |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专利合法有效。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五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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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对涉嫌使用引证内容未在广告中表明出处的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予以查封、扣押。 |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广告引证内容合法有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五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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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对涉嫌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以及其他依法需要审查的广告未标注已取得审查批准文号的行为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予以查封、扣押。 |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已取得审查批准文号且在有效期内; 4.广告发布内容与原审查批准内容一致。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五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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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对涉嫌发布医疗广告未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或《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与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予以查封、扣押。 |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在其经营场所或者利用自有媒体发布。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五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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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涉嫌房地产广告未载明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与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予以查封、扣押。 |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已取得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五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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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财物的查封、扣押 |
12.对商品涉嫌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予以查封、扣押。 |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持续时间较短; 4.影响力和影响范围较小,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扣押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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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对经营者涉嫌进行抽奖式有奖销售,是最高奖金额超过五万元(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予以查封、扣押。 |
1.初次违法; 2.现场能确定最高奖金额; 3.影响力和影响范围较小,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扣押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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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
14.直销企业涉嫌未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的,予以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
【法规】《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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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直销企业涉嫌未按规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或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组织直销员培训的,予以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
【法规】《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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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直销企业涉嫌未按规定支付直销员报酬的,予以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
【法规】《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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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嫌无照经营进行查处采取的强制 |
17.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的,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的,予以查封、扣押。 |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属于不涉及许可事项或者有证无照的无照经营; 4.从事经营活动时间较短。 |
【法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可以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
审核人:吴志疆
意见征集结果:http://www.xjboz.gov.cn/info/3288/13561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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