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州商务局梳理确认的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
自治州 主管部门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行政执法检查标准 |
备注1 |
备注2 |
1 |
自治州商务局 |
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遵守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的监督检查 |
自治区商务厅;地(州、市)商务局、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 |
【规章】《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2019年12月30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令第2号公布 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及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关机构负责本区域内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工作。 第二十条:商务主管部门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遵守本办法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商务主管部门可联合有关部门,采取抽查、根据举报进行检查、根据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的建议和反映的情况进行检查,以及依职权启动检查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 |
1.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及时报送投资信息,是否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原则,是否存在进行虚假或误导性报告的行为,是否有重大遗漏。 2.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是否按照规定通过提交初始报告、变更报告、注销报告、年度报告等方式报送投资信息。 3.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时通过企业登记系统提交初始报告。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在在办理被并购企业变更登记时通过企业登记系统提交初始报告。 4.外国投资者提交初始报告,是否报送本企业基本信息、投资者及其实际控制人信息、投资交易信息等信息。 5.初始报告的信息发生变更,涉及企业变更登记(备案)的,外商投资企业是否于办理企业变更登记(备案)时通过企业登记系统提交变更报告。不涉及企业变更登记(备案)的,外商投资企业是否于变更事项发生后 20 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登记系统提交变更报告。 6.外商投资企业提交变更报告,是否报送企业基本信息、投资者及其实际控制人信息、投资交易信息等信息的变更情况。 7.外商投资企业是否于每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提交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 8.外商投资企业提交年度报告,是否报送企业基本信息、投资者及其实际控制人信息、企业经营和资产负债等信息,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是否报送获得相关行业许可信息。 9.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及时补报或更正未报、错报、漏报的有关投资信息。外商投资企业对《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九条所列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补报或者更正是否符合该条例有关规定。 10、是否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关于外商投资信息报告规定的行为。 |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部分行政职权重心下移的通知》(新政发〔2026〕3号),该事项重心下移至县级 |
该事项及检查标准与国家商务部行政检查事项清单保持一致 |
2 |
自治州商务局 |
部分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监督检查 |
自治区商务厅;地(州、市)商务局、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 |
【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2006年9月21日商务部令第7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根据2015年10月28日《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订) 第四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履行对本地区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的监督检查职责,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对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
1.是否建立内部管理制度。 2.交易、交易记录及生产经营报告、备案情况。 3.是否转借许可证、是否超许可范围。 4、是否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关于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的行为。 |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部分行政职权重心下移的通知》(新政发〔2026〕3号),该事项重心下移至县级 |
该事项与国家商务部公布的行政检查事项清单保持一致,检查标准由自治区商务厅梳理确定 |
3 |
自治州商务局 |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
自治区商务厅;地(州、市)商务局、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 |
【规章】《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年7月18日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公布 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以下方面: (一)回收拆解企业符合资质认定条件情况; (二)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程序合规情况; (三)《资质认定书》使用合规情况; (四)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情况; (五)“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处置情况。 |
1.回收拆解企业是否符合建设条件并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 2.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是否存在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的情况。 3.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流程是否合规。 4.回收拆解企业是否依规打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5.回收拆解企业是否依规建立并如实填写报废机动车零部件销售台账。 6.回收拆解企业是否依规处置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 7、是否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关于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规定的行为。 |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部分行政职权重心下移的通知》(新政发〔2026〕3号),该事项重心下移至县级 |
该事项及检查标准由自治区商务厅梳理确定 |
4 |
自治州商务局 |
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检查 |
自治区商务厅;地(州、市)商务局、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 |
【规章】《汽车销售管理办法》(2017年4月5日商务部令第1号公布 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采取“双随机”办法对汽车销售及相关服务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供应商、经销商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询问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说明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检查相关数据信息系统及复制相关信息数据; (四)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的其他措施。 |
1.供应商、经销商是否依规销售产品。 2.供应商、经销商是否依规开展经营活动。 3、是否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关于汽车销售管理规定的行为。 |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部分行政职权重心下移的通知》(新政发〔2026〕3号),该事项重心下移至县级 |
该事项及检查标准由自治区商务厅梳理确定 |
5 |
自治州商务局 |
对《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事项的检查 |
自治区商务厅;地(州、市)商务局、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 |
【法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2007年1月31日国务院第167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7年2月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5号公布 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1.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是否拥有至少 2 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 1 年。 2.特许人是否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 15 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是否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是否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3.特许人和被特许人是否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特许经营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4.特许人是否向被特许人提供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并按照约定的内容和方式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 5.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6.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收取的推广、宣传费用,是否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推广、宣传费用的使用情况是否及时向被特许人披露。 7.特许人是否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8.特许人是否依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 9.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是否及时通知被特许人。 |
该事项及检查标准与国家商务部行政检查事项清单保持一致 |
|
6 |
自治州商务局 |
对对外劳务合作领域规定事项的检查 |
自治区商务厅;地(州、市)商务局、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 |
【法规】《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第四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
1.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是否存在违规派遣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等行为。 2.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是否按规定在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缴存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的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是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3.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是否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培训、购买在国外工作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协助办理劳务人员在国外的居留、工作许可等手续。 4.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劳务人员是否遵守用工项目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是否从事损害国家安全 例》《办理劳务人员出和国家利益的活动。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是否与国外雇主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等,是否与劳务人员签订服务合同或劳动合同,是否协助劳务人员与国外雇主订立确定劳动关系的合同。 5.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向劳务人员收取服务费,是否符合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等。 6.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组织劳务人员赴特定国家或者地区工作的,是否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 |
该事项及检查标准与国家商务部行政检查事项清单保持一致 |
|
7 |
自治州商务局 |
对《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事项的检查 |
自治区商务厅;地(州、市)商务局、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 |
【规章】《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 商务部承担全国家庭服务业行业管理职责,负责监督管理家庭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指导协调合同文本规范和服务矛盾纠纷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庭服务业的监督管理。 |
家庭服务机构是否按照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经营档案信息。 |
该事项及检查标准与国家商务部行政检查事项清单保持一致 |
|
8 |
自治州商务局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餐饮业促进和经营管理办法》规定事项的检查 |
自治区商务厅;地(州、市)商务局、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四条第一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反食品浪费工作的领导,确定反食品浪费目标任务,建立健全反食品浪费工作机制,组织对食品浪费情况金鑫监测、调查分析和评估,加强监督管理,推进反食品浪费工作。 【规章】《餐饮业促进和经营管理办法》(2025年5月12日商务部令第3号公布 自2025年6月15日起施行) 第三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餐饮行业管理工作,制定政策规划,完善标准体系,开展监测分析,会同相关部门鼓励和引导餐饮服务经营者纸质餐饮浪费,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餐饮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指导督促餐饮服务经营者加强安全管理,促进餐饮业高质量发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和部门职责,加强对全国反食品浪费工作的组织协调,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每年分析评估食品浪费情况,整体部署反食品浪费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发展改革等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进行管理。 |
餐饮服务经营者是否在经营过程中严重浪费食品。 |
该事项及检查标准与国家商务部行政检查事项清单保持一致 |
|
9 |
自治州商务局 |
对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情况的检查 |
自治区商务厅;地(州、市)商务局、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 |
【规章】《商务领域经营者使用、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管理办法》(2023年5月10日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令 自2023年6月20起施行) 第六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商务领域执行国家禁限使用规定和一次性塑料制品报告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涉及本办法有关商务执法职责发生调整的,有关商务执法职责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承担相关职责的部门实施。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商务领域经营者执行国家禁限使用规定和使用、回收报告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
1.商务领域经营者是否在其经营场所或网站的醒目位置张贴、摆放或设置国家禁限使用规定的标语或者链接标识。 2.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含外卖平台)企业的入驻经营者是否按规定作出自律承诺。 3.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含外卖平台)企业、外卖企业是否每半年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情况,报告是否真实、完整,上半年报告是否于当年 7 月 31 日前完成,下半年报告是否于次年的 1 月 31 日前完成。 4.商品零售场所经营者在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过程中的经营行为是否符合规定。 5.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是否报告其自营、联营及其场所内经营者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情况、塑料废弃物回收情况和场所内经营者作出自律承诺的情况。 6.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是否报告其自营业务产生的快递塑料包装(含塑料包装袋、塑料胶带、一次性塑料编织袋等)的使用情况、塑料废弃物回收情况和平台内经营者作出自律承诺的情况;是否按照报告期开展总体评估。 7.外卖企业是否报告塑料购物袋、一次性塑料餐具、一次性可降解塑料吸管使用情况和塑料废弃物回收情况;是否按照报告期开展总体评估。 |
该事项及检查标准与国家商务部行政检查事项清单保持一致 |
|
10 |
自治州商务局 |
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
自治区商务厅;地(州、市)商务局、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 |
【规章】《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2025年8月1日商务部令第4号公布 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依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流通实施监督管理,配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做好成品油流通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及时查处,并将查处情况向社会公开;对检查中发现涉及其他部门监管职责的,应当通报同级相关部门予以查处。 |
1.企业在进行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备案及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许可时,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备案材料 2.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的备案信息发生变化,应在规定时限内履行变更备案手续 3.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符合自然资源、规划、建设、质量、计量、环保、安全生产、消防、治安反恐、商务、税务、交通运输、气象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建立油品购销存和出入库台账,严格落实散装汽油购销实名登记制度,据实核算数据,完善油品来源、销售去向、检验报告、检查记录等凭证材料档案。 4.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未经作出许可决定的市级政府指定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歇业。歇业一般不超过12个月。对因自然灾害、城市建设等原因造成歇业或无法正常经营的,经企业所在地市级政府指定部门批准,可延长歇业时间 5.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应准确明示油品种类和标号进行销售 6.加油设施罩棚标注的企业名称应与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登记信息相符 7.加油站开展特许经营但应在加油站罩棚显著位置标识“特许”或“特许经营”字样 8.成品油经营企业应配合检查,检查不合格应限期整改到位 9.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不符合《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有关许可条件,不能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活动 10.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不得涂改、倒卖、出租、转借、质押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11.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统一格式,每月通过“全国石油市场管理应用”推送上月度油品购销存数据,不得提供虚假数据 12.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新建、改(扩)建成品油零售网点 13.成品油经营企业应按规定购进、销售成品油 14.成品油批发、零售经营企业应当从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成品油生产企业或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购进成品油 15.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不得采用直接加注等方式向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或终端用户加注成品油 16.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未经批准不得在零售网点以外加注成品油 17.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应当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本置于企业经营地址(场所)的醒目位置 18.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风险防控机制、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和质量、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定期对工作人员开展安全生产、应急处置等培训,定期开展安全自查 19、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关于成品油流通管理规定的行为。 |
该事项及检查标准由自治区商务厅梳理确定 |
|
11 |
自治州商务局 |
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事项的检查 |
自治区商务厅;地(州、市)商务局、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 |
【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9月21日商务部令第9号公布 根据2016年8月18日商务部第2号令修订) 第三十三条 商务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对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的单用途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现场及非现场检查。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检查。 |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是否符合管理办法规定。 |
该事项及检查标准与国家商务部行政检查事项清单保持一致 |
|
12 |
自治州商务局 |
对《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规定事项的检查 |
自治区商务厅;地(州、市)商务局、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 |
【规章】《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2016年6月15日商务部令第7号公布 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商务部负责家电维修服务业的行业管理工作,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家电维修服务业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
1.家电维修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是否存在以下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一)虚列、夸大、伪造维修服务项目或内容;(二)隐瞒、掩饰因维修服务导致永固产品损毁的事实;(三)虚报故障部件,故意替换性能正常的部件;(四)冒用家电生产者商标或特约维修标识。 2、家电维修经营者是否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明示服务项目和家电配件的收费标准、质量规范、质保期限以及投诉电话。 3、家电维修经营者从事特约维修,是否取得商标权人授权,是否在被授权范围内提供维修服务,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有效期内的授权证明。 4.家电维修经营者是否通过企业互联网站、电话等形式向消费者提供本企业维修服务人员身份资质查验,从业人员是否按要求向消费者提供资质份,并佩戴或出示。 5. 家电维修经营者是否在提供维修服务前应当向消费者明确告知维修方案及需注意和配合的事项,尊重消费者选择。 6.家电维修经营者是否遵守对于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保密义务,在维修服务中获得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信息不得用于与维修活动无关的领域。 7. 家电维修经营者在维修服务中发现同一品牌、类型或批次的家电存在安全、质量问题的,是否及时通报生产者、销售者,并向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8、家电维修经营者及从业人员是否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 |
该事项及检查标准由自治区商务厅梳理确定 |
|
13 |
自治州商务局 |
对《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规定事项的检查 |
自治区商务厅;地(州、市)商务局、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 |
【规章】《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2013年3月15日商务部令第1号公布 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的行业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定期检查及不定期抽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有关问题,经营者和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信息和材料。 |
1、经营者收购旧电器是否对收购产品进行有效登记。 2、经营者是否建立旧电器电子产品档案资料。 3、经营者是否遵守对于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保密义务,在流通中获得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信息不得用于与维修活动无关的领域。旧电子电器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出售人应当在出手前妥善处置相关信息,经营者收购上述产品前应作出提示。 4、经营者是否违反规定收购禁止收购类产品:(一)依法查封的、扣押的;(二)明知是通过盗窃、抢劫、诈骗、走私或其他违法犯罪手段获得的;(三)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四)起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收购的。 5、待售的旧电器电子产品是否在显著位置标识为旧货。 6、经营者是否项购买者明示产品质量性能状况、主要部件维修、翻新等有关情况,严禁经营者以翻新产品冒充新产品出售。 7、经营者是否向购买者出具销售凭证或发票,并提供不少于3个月的免费包修服务,仍在三包有限期的是否依法履行三包责任。 8、经营者是否违反规定销售禁止销售类产品:(一)丧失全部使用功能或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条件的;(二)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等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销售的。 9、是否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关于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规定的行为。 |
该事项及检查标准由自治区商务厅梳理确定 |
|
14 |
自治州商务局 |
对《洗染业管理办法》规定事项的检查 |
自治区商务厅;地(州、市)商务局、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 |
【规章】《洗染业管理办法》(2007年5月11日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环保总局令第5号公布 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第一款 商务部对全国洗染业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洗染行业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
1.经营者是否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上悬挂营业执照,明示服务项目、服务价格以及投诉电话等。 2.经营者在接收衣物时是否对衣物状况进行认真检验,履行下列责任:(一)提示消费者检查衣袋内是否有遗留物品;(二)提示消费者易损、易腐蚀及贵重饰物或附件,明确服务责任;(三)将衣物的新旧、脏净、破损程度和织物面料质地、性能变化程度的洗染效果向消费者说明;(四)对确实不易熙然或由不能除净的牢固性污渍,应当告知消费者。确认洗染效果。 3.提供服务时是否向消费者开具服务单据并写明规定的内容。 4.经营者是否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商务部门备案。 5、是否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关于洗染业管理规定的行为。 |
该事项及检查标准由自治区商务厅梳理确定 |
|
15 |
自治州商务局 |
对《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事项的检查 |
自治区商务厅;地(州、市)商务局、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 |
【规章】《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11月8日商务部令第19号公布 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商务部主管全国美容美发业工作,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对美容美发业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 |
1.是否具有明确的服务项目范围,并按照其服务项目范围提供服务。 2.是否向消费者出具相应的消费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3、是否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关于美容美发业管理规定的行为。 |
该事项及检查标准由自治区商务厅梳理确定 |
|
16 |
自治州商务局 |
对新疆储备肉有关事项的检查 |
自治区商务厅;地(州、市)商务局商务主管部门 |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肉类应急储备管理办法》(新商规〔2026〕1号) 第六条 自治区商务厅负责牵头制定管理办法;负责肉类应急储备的日常运行管理,提出年度储备计划建议;负责肉类应急储备财政补贴的预算申报、拨付、清算等工作;负责向自治区财政厅提供资金需求测算方案、资金安排及绩效目标建议;指导监督项目建设,设置绩效目标,具体实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委托质检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储备肉公证检验,对储备肉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条 各地(州、市)发改、商务、财政部门根据自治区发改、商务、财政部门工作安排,配合做好本辖区肉类应急储备任务的执行和管理。 |
1、承储单位是否按时落实储备肉入储计划。 2、承储单位有无擅自动用储备肉、虚报储备肉数量、自行变更储备冻肉堆码库、垛位和活畜饲养专栏。进入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程序是否告知商务厅。 3、承储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4、承储单位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储备肉轮换,是否按规定及时、同品种、保质、等量轮入。 5、质检单位是否按规定在储备活畜出栏前、储备冻肉入库时进行公证检验,是否向承储单位出具检验报告书、报告检验结果。 6、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关于美容美发业管理规定的行为。 |
该事项及检查标准由自治区商务厅梳理确定 |
审核人:青剑林
关联稿件:
扫一扫,用手机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