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州水利局2026年涉企行政检查工作计划
一、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地下水管理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水利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及上级水利部门年度监管工作要求,结合本辖区涉水企业生产经营、涉水项目建设、水资源利用、水土保持、河道采砂、防洪安全等监管实际,统筹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减少重复检查、随意检查,推行“一次检查、全面体检”,特制定本计划。
二、总体工作目标
㈠规范监管行为。严格落实涉企检查备案、清单管理、联合检查制度,杜绝无计划、无依据、多头、重复检查,降低企业迎检负担。
㈡守住水安全底线。全覆盖排查取水许可、水土保持、河道管理、防洪工程、地下水开采、污水入河等涉水违法风险,及时整改隐患。
㈢优化营商环境。区分一般合规企业、重点风险企业实施差异化监管,对信用良好企业减少抽查频次,对失信、高风险企业加大检查力度。
㈣提升执法效能。整合多领域涉水检查事项,推行综合一次性检查,同步开展普法宣传,实现“检查 指导 服务”一体推进。
三、检查对象范围
辖区内所有纳入水利监管的市场主体,分类如下:
㈠水资源类企业:自备水源取水企业、自来水供水企业、工业用水大户等;
㈡水土保持类项目单位:在建生产建设项目、投产未落实水土保持设施企业等;
㈢河道及防洪类经营主体:河道采砂企业、河道内经营商户、涉河工程建设单位等;
㈣水利工程运维企业:水库、灌区、泵站运维管理单位、水电站运营企业、工程建设单位等;
㈤其他涉水市场主体:污水处理厂、渣土运输、土石方开挖等易造成水土流失企业。
四、检查事项清单
㈠水资源管理检查
⒈是否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取水规模、取水地点、用途是否与许可一致;
⒉计量取水设施安装、运行、校验情况,取水台账、用水统计是否完整;
⒊节水措施落实、节水设施“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
⒋地下水管控:禁采区、限采区开采、地下水回补、封井管控落实情况。
㈡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⒈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变更手续完备性;
⒉土石方开挖、堆土、弃渣场拦挡、覆盖、排水等防治措施落实;
⒊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开展情况;
⒋水土保持设施是否同步完工、按期开展自主验收;
⒌乱挖乱堆、随意倾倒渣土造成水土流失违法行为排查。
㈢河道、防洪安全检查
⒈河道管理范围内是否存在违建、围垦、堆放物料、弃土弃渣等妨碍行洪行为;
⒉涉河建设项目是否办理河道管理许可,施工方案、防洪补救措施落实;
⒊河道采砂企业采砂许可、采砂范围、深度、尾砂平整、生态修复执行情况;
⒋汛期企业防洪预案、物资、值班值守、险工险段隐患整改情况。
㈣水利工程安全检查
⒈水库、渠道、闸站等工程管护责任落实;
⒉工程安全监测、隐患排查、维修养护记录;
⒊侵占、损毁水利工程设施、启闭设备行为。
五、2026年度检查任务总量安排
㈠“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全年共抽查8家;
㈡水资源监督执法检查:对全州用水企业取水许可及计量设施运转情况全年抽查不少于1次;
㈢河湖监督执法检查:对全州涉河建设项目施工单位涉河建设方案及实施情况全年抽查不少于1次;
㈣水工程建设项目监督执法检查:对全州在建水工程项目施工单位水工程建设项目实施情况和安全生产工作全年抽查不少于1次。
㈤水土保持监督执法检查:对全州获得水土保持批复的企业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及开展情况全年抽查不少于1次。
六、工作规范
㈠计划刚性管理。无本计划、无上级专项督办、无群众实名举报线索,不得擅自开展涉企现场检查;确需临时检查的,履行内部审批备案,事后补录入台账。同一企业多项涉水监管事项一次性完成,禁止分批次多次上门。
㈡推行柔性执法。对首次轻微违法、无危害后果的企业实行“首违不罚”,以劝导、责令整改、行政指导为主;严禁简单一刀切处罚。
㈢检查全程留痕。统一使用执法记录仪,规范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影像资料,建立一企一档检查台账。
㈣信息公开公示。年度检查计划、双随机抽查名单、检查结果、行政处罚信息在政府门户网站、信用平台公示。
附件:博州州直单位“扫码入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2026年4月20日
附件
博州州直单位“扫码入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检查事项名称 |
实施主体 |
设定依据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频次 |
是否双随机 |
备注 |
1 |
水资源监督执法检查 |
博州水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
全州用水企业 |
取水许可及计量设施运转情况 |
1次 |
是 |
|
2 |
河湖监督执法检查 |
博州水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 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
全州涉河建设项目施工单位 |
涉河建设方案及实施情况 |
1次 |
否 |
|
3 |
水工程建设项目监督执法检查 |
博州水利局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
全州在建水工程项目施工单位 |
水工程建设项目实施情况和安全生产工作 |
1次 |
是 |
|
4 |
水土保持监督执法检查 |
博州水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
全州获得水土保持批复的企业 |
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及开展情况 |
1次 |
否 |
审核人:毛来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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