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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博州普惠性托育服务保育费(试行)定价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公开征集时间2026年7月7日-7月17日)
2026年07月07日 14:28 博州发改委 点击量: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新发改规〔2025〕4号)要求,州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关于普惠性托育机构保育费收费标准的意见,州发展改革委经过成本监审(调查),参考周边地州收费标准,结合实际,草拟了《博州普惠性托育服务保育费(试行)定价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建议。

自公告日起至2026年7月17日,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和建议:

1.电子邮箱:1365710319@qq.com。

2.征求意见电话:0909-2318662。

3.通信地址:博乐市文化路州直机关办公楼2号楼2089室

附件:博州普惠性托育服务保育费(试行)定价方案

(征求意见稿)

2026年7月7日

附件

博州普惠性托育服务保育费(试行)定价方案

(征求意见稿)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新发改规〔2025〕4号)有关规定,州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关于普惠性托育机构保育费收费标准的建议。州发展改革委组织博乐市镜湖幼儿园、东方红幼儿园和新苑幼儿园3家普惠性托育机构开展成本调查,并参考周边地州相关收费标准,结合实际,草拟了《博州普惠性托育服务保育费(试行)定价方案(征求意见稿)》。

  1. 基本情况

    ㈠政策依据

    202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支持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发改价格〔2024〕1477号),明确普惠托育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要求各地完善普惠托育价格形成机制。

    2025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联合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新发改规〔2025〕4号),将普惠性托育机构保育费定价权限下放至地(州、市),明确保育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要求各地依法制定统一的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

    ㈡机构建设情况

    截至目前,全州经卫健部门认定的普惠性托育机构共14所,其中公办事业单位托育机构8所,民办非营利普惠托育机构6所。分县市情况:博乐市9所、阿拉山口市1所、精河县2所、温泉县2所。公办托育服务实现县市全覆盖。

    ㈢收费管理现状

    目前,全疆各地(州、市)尚未制定统一的普惠性托育机构保育费收费标准,均未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我州经卫健部门认定的14家普惠性托育机构,收费管理方式不一,部分机构自行参考市场行情收费,部分机构暂未收取费用,存在收费标准不统一、收费行为缺乏政策依据、部门监管难以有效开展等问题,与自治区规范化管理要求不相适应,亟需首次制定全州统一的保育费收费标准。

    ㈣收费标准制定范围

    本次定价范围为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含社会办普惠性幼儿园)和公办幼儿园的保育费。托育住宿因需求低,各机构未开展此项服务,故住宿费不纳入本次定价范围。

    二、制定原则

    ㈠公益主导、普惠优先

    坚持托育服务的公益属性,突出普惠托育的兜底保障作用,从严核定收费标准,按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切实减轻群众生育养育负担。

    ㈡成本补偿、合理定价

    以成本监审(调查)结论为基础,统筹考虑财政投入补助机制,综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承受能力,参考周边地州标准,科学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㈢分类管理、公开透明

    对公办幼儿园托班和普惠性托育机构实行分类定价,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即设定基准价,上浮为零、下浮不限。各机构应按规定明码标价,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㈣依法依规、程序规范

    严格按照自治区定价权限与流程制定,确保合法合规、切实可行。

    三、成本监审(调查)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普惠性托育机构实际运营情况,州发展改革委对博乐市3家普惠性托育机构保育费开展了成本监审(调查)工作。具体成本核定情况如下: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性质

核定成本

(元/人·月)

1

博乐市镜湖幼儿园

公办事业单位托育机构

595.62

2

博乐市东方红幼儿园

公办事业单位托育机构

418.62

3

博乐市新苑幼儿园

民办非营利普惠

托育机构

974.39

四、拟定的收费标准及对比

依据上述3家普惠性托育机构成本调查报告及州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报送博州普惠性托育机构保育费收费标准意见的函》,统筹考虑各县(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异、居民家庭承受能力,参考周边地州标准,按照公益性和普惠性原则,初步拟定保育费收费标准如下:

机构类别

适用范围

拟定基准价(上下浮动20%)

(元/人·月)

与当前收费

标准对比

周边地州(伊犁、塔城)标准

公办幼儿园托班

全州公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

480

因目前无相关规范收费标准,不具可比性。

塔城拟定价500元,伊犁拟定价520元。

其他普惠性托育机构

含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

800

因目前无相关规范收费标准,不具可比性。

塔城拟定价1400元,伊犁拟定价1378元。

本次制定的保育费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设定基准价,上下浮动20%。各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可在基准价基础上,结合实际适当浮动,具体执行标准向发展改革、卫生健康部门报备。

五、相关工作要求

㈠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

各幼儿园和托育服务机构应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建立健全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制度。在机构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公示栏,同时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开机构性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收费依据、财政补助政策等信息,并依据实际变动情况及时更新公示内容。

㈡规范收费退费行为

1.收费方式。保育费以“元/人·月”为计费单位,按月收取,不得跨月预收。

2.特殊群体优惠。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婴幼儿)、孤儿和残疾儿童(婴幼儿),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费用减免。

3.退费规定。婴幼儿因故退(转)园的,按实际在园天数退还相应预收保育费。具体退费标准如下:

在园天数不足4天(含4天)的,按保育费缴费额的80%退还;在园天数超过4天但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含一半)的,按保育费缴费额的50%退还;

在园天数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的,不予退还所缴保育费。

4.机构原因退费。因幼儿园或托育服务机构自身原因造成停课的,应按实际停课天数退还保育费。因机构刊登、散发虚假招生简章(广告)或其他违反国家规定行为导致婴幼儿退园(机构)的,应全额退还所收取的保育费;给婴幼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㈢严禁违规收费行为

各幼儿园和托育服务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婴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机构)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违规费用,严禁借节日、活动等名义向家长收取额外费用。

  1. 执行时间

    试行2年(2026年X月-2028年X月),期满后由行业部门开展评估,结合实际提出调整或延续。

    审核人:张培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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