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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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 |
服务类型 |
服务标准 |
牵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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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老年人 |
1 |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
物质帮助 |
由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为符合条件办理退休人员核定待遇并按时足额发放。 政策依据:依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意见》(新政﹝2006﹞17号)、《关于调整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新政﹝2006﹞59号) 执行标准: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
自治州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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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
物质帮助 |
由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国家、自治区确定的标准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老年人按月足额发放。 政策依据: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04﹞8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新政﹝2014﹞76号) 执行标准: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
自治州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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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3 |
老年人优待 |
就医便利服务。 |
物质帮助 |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规定,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持老年优待证、敬老卡、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可在公立医疗机构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优先就诊、化验、检查、交费、取药,需要住院的,优先安排住院。 |
自治州卫健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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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4 |
老年人优待 |
自愿随子女迁移户口。 |
物质帮助 |
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办理随子女迁移户口手续,依法依规享受迁入地基本公共服务。 |
自治州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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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5 |
老年人优待 |
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
物质帮助 |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规定,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持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可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
自治州交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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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6 |
老年人优待 |
参观公园和旅游景区。 |
物质帮助 |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自治区旅游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发改规﹝2021﹞19号)规定,对65周岁(含65周岁)以上老年人实行免门票。60周岁(含60周岁)至65周岁(不含65周岁)的老年人在国际老年人节、全国老年人节和自治区老年人节日期间实行免门票,其他时段进入动物园、植物园,以及参观展览馆、纪念馆、文化馆、博物馆、陈列馆和纪念性陵园等实行免门票,其他景区实行半票。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可以带一名陪护人员免费进入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旅游景区。 |
自治州发改委、文旅局、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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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7 |
老年人优待 |
使用公共厕所。 |
物质帮助 |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规定,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持老年优待证、敬老卡、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可免费使用收费的公共厕所。 |
自治州住建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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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8 |
老年人优待 |
进入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
物质帮助 |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规定,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持老年优待证、敬老卡、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可免费进入公共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纪念馆等场所。按照时段免费或半价进入政府兴办或支持的公共体育健身场所健身。 |
自治州文旅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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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9 |
老年人优待 |
法律诉讼服务 |
物质帮助 |
依据《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需要获得法律服务,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依法获得法律援助。 |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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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10 |
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 |
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做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 |
照护服务 |
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老年人,由医保部门参照《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组织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其他老年人,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结合卫生健康部门老年人健康状况评估结果,由属地民政部门安排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 |
自治州民政局、医保局、卫健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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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11 |
老年人健康管理 |
为65周岁及以上常住居民每年提供1次健康管理服务,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 |
照护服务 |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健康管理服务。 |
自治州卫健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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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12 |
高龄津贴和免费体检 |
为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和免费体检。 |
物质帮助 |
政策依据:按照《关于印发〈80周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制度〉和〈8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体检制度〉的通知》(新党办发〔2011〕31号)执行。 执行标准:具有博州行政区域内农业、非农业户籍,年龄在80周岁(含80周岁)至8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50元;90周岁(含90周岁)至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120元;100周岁以上(含100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助200元;具有博州行政区域内农业、非农业户籍,当年12月31日前满80周岁(含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年免费体检1次,按二级以下医院(含二级)一般体检标准执行(每年132元)。 |
自治州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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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困难的老年人 |
13 |
养老服务补贴 |
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 |
物质帮助 |
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县(市)民政部门商财政部门确定,原则上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 |
自治州民政局、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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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困难的老年人 |
14 |
家庭适老化改造 |
按照相关标准,分年度逐步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家庭提供无障碍改造服务。 |
照护服务 |
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逐步实施家庭适老化改造。具体项目和补助标准由各地立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乡发展实际确定。 |
自治州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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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困难的老年人 |
15 |
公证服务 |
公证服务 |
照护服务 |
对经济困难且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申办公证,减免公证费。 |
自治州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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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
16 |
护理补贴 |
为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 |
物质帮助 |
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县(市)民政部门商财政部门确定,原则上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 |
自治州民政局、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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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
17 |
家庭养老支持服务 |
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
照护服务 |
政策依据:依据《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社﹝2018﹞241号)、《关于印发〈自治州职业培训补助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博州人社字﹝2019﹞7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目录清单管理工作的通知》(新人社办字﹝2022﹞37号) 执行标准:根据各职业(工种)培训层次、培训课时和培训成本据实核算,职业技能补贴最高不超过1800元/人,专项职业能力培训补贴最高不超过400元/人。自治州人社局和财政局根据相关情况核算,自治州规定的养老护理员属于C类工种,补贴标准:职业培训初级:900元/人,中级:1050元/人,专项能力培训100元/人。 |
自治州人社局、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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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人 |
18 |
最低生活保障 |
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老年人给予分类救助。 |
物质帮助 |
政策依据:《关于提高全州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博州民发〔2022〕32号) 执行标准:最低生活保障“四类人员”中的老年人补助水平在救助对象实际补助水平的基础上提高35元/月。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在救助对象实际补助水平的基础上提高58元/月。同时符合“四类人员”两类或三类的人群按照“就高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 |
自治州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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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老年人 |
19 |
分散供养 |
对选择在家供养的特困老年人,由县级政府民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分散供养,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
照护服务 |
政策依据:《关于提高全州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博州民发〔2022〕32号) 执行标准:城市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1200元/月;农村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690元/月。照料护理标准:自理、半自理、全护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不低于200元/月、400元/月、1300元/月。 |
自治州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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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老年人 |
20 |
集中供养 |
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老年人,由县级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
照护服务 |
政策依据:《关于提高全州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博州民发〔2022〕32号) 执行标准:城市、农村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1200元/月。照料护理标准:自理、半自理、全护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不低于200元/月、400元/月、1300元/月。 |
自治州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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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困难老年人 |
21 |
探访服务 |
面向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提供探访关爱服务。 |
关爱服务 |
按照《民政部 中央政法委 中央文明办 教育部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中国残联 全国老龄办关于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的指导意见》执行。 |
自治州民政局、卫健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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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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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供养 |
老年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抚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 |
照护服务 |
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光荣院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
自治州退役军人事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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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
23 |
优先享受机构养老 |
同等条件下优先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
照护服务 |
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养老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执行。 |
自治州民政局、卫健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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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
24 |
扶助补贴 |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 |
物质帮助 |
政策依据:《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财社〔2022〕49号) |
自治州卫健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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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残疾老人 |
25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老年人提供生活补贴,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 |
物质帮助 |
政策依据:依据《关于转发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提高全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博州民发﹝2021﹞22号) 执行标准:分别按照不低于110元/人/月标准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若有提标,按新标准执行。 |
自治州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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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 |
26 |
社会救助 |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
物质帮助 |
按照《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执行。 |
自治州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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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网安备 652701020000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