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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我州城镇供热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及监督管理活动,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等法律法规,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起草形成《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城镇供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自治州司法局正在开展立法审修工作,为拓宽社会各界参与立法渠道,广纳民意、广集民智,为自治州城镇供热立法建言献策,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书面意见邮寄或直送至:博乐市五台路州直综合四号楼博州司法局法治调研督察科(立法科)(邮编:833400)。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邮件发送:bzsfj123@163.com。
三、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10月23日。
附件:《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城镇供热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自治州司法局
2026年9月23日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城镇供热管理办法》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依据及适用范围】
为规范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城镇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用热及监督管理活动,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供热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
城镇供热工作坚持政府主导、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安全保障、节能环保、兵地协同、规范服务的原则,保障民生采暖,推动供热事业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属地管理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供热保障体系,建立供热工作协调机制,统筹研究解决城镇供热重大事项、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属地管理职责,统筹村队(社区)做好供热政策宣传、日常隐患排查、供热矛盾纠纷调处、供热设施摸排建档,督促属地相关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稳定供热相关责任,配合供热主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部门职责分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供热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应急管理、公安、气象、电力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用热相关工作。
第五条【政策宣传引导】
县(市)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供热期启动前组织街道办事处、社区(村队)、物业服务企业、供热企业开展供热法规政策宣传,指导供热单位开展安全用热、规范用热科普,引导热用户依法依规使用供热设施。
第六条【兵地供热协同】
自治州、兵团第五师供热主管部门应当统筹推进兵地供热专项规划衔接、热源管网互联互通、供热应急联动处置,统一供热服务标准、测温规范、退费规则、业务办理流程,协同处置供热矛盾纠纷,实现兵地供热服务一体化。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供热专项规划编制与备案】
各县(市)供热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发展改革等部门组织编制城镇供热专项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同步报送自治州供热主管部门备案。
供热专项规划应当明确热源布局、主干管网走向、智慧供热建设目标、老旧供热设施改造时序、可再生能源供热应用布局等内容。供热专项规划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履行政审批及备案程序。
第八条【供热公共管网安全保护范围】
各县(市)供热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划定供热公共管网安全保护范围,向社会公示管网保护管控边界。
在供热管网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擅自修建建(构)筑物、深挖土方、堆放重型物料、实施爆破作业。新建工程项目选址应当优先避让既有供热主干管网。
第九条【施工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管理】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既有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供热单位制定安全防护方案,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组织施工,安全防护方案可以抄送属地供热主管部门。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活动的监督检查。施工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承担设施修复全部费用,并配合供热单位落实临时采暖保障措施,降低热用户损失。
第十条【保修期内供热设施移交】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供热设施移交供热单位运营管理,供热单位应当予以接收。
建设单位应当收集、整理供热工程项目全套档案资料,在供热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供热单位移交工程档案,并按照城建档案管理规定,随同建筑主体工程档案一并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保修期满既有小区供热设施移交】
县(市)人民政府统筹推进既有住宅小区共用供热设施移交工作,组织乡镇(街道)、社区、供热单位开展小区供热设施全面摸排,做好政策宣讲、业主沟通、矛盾调处、承接查验,推动供热设施规范移交。
已建成投用住宅小区共用供热设施,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专项查验。查验合格的,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与供热单位协商一致,并征得业主大会同意后,可以移交供热单位运营、维修、管护,业主大会表决程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现行有效关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规定执行。
查验不合格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质保期内建设单位、原权属或管理单位限期完成整改,整改复查合格后,供热单位应当接收。
第十二条【老旧供热设施改造实施机制】
各县(市)供热主管部门须建立健全供热管网、换热站等供热老旧设施改造项目库,实行清单化动态管理、分批次推进设施更新改造;开展老旧供热设施改造项目施工时,鼓励同步配套安装建设供热在线监测管控设施,逐步实现智慧供热。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制定分阶段推进计划,支持供热单位实施智能化改造。
第十三条【热电联产电力保障】
实行热电联产的供热项目,发展改革、电力调度机构应当按照热负荷需求,督促指导热电联产企业制定热电厂生产调度计划,保障热电厂供热能力稳定释放。
第十四条【以热定电运行管理】
热电联产热源单位应当严格落实以热定电原则,科学编制供热期机组运行方案。采暖期优先保障居民采暖热负荷需求,不得以电量指标限制热电联产机组对外供热。热电联产机组总热效率、热电比应当符合国家规范标准。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加强热电联产运行指导,保障机组安全经济运行。
第十五条【热力站建设规范】
热力站位置的选择应靠近热负荷中心,宜设置为地上独立建筑物,也可附建建筑物内。热力站设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宜避开居住建筑正下方,应满足防火、通风、排水等安全技术条件。热力站建设应当符合相关设计规范,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昼间、夜间的噪声排放应在限值内,必要时应采取隔声减振降噪措施,避免噪声扰民。
第三章供热保障
第十六条【供热经营许可现场核查机制】
县(市)供热主管部门受理供热经营许可申请、延续申请时,应当开展现场核查,对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规定许可条件逐项核实,将现场核查记录作为许可审批重要材料。
第十七条【提前供热、延长供热工作流程】
县(市)供热主管部门根据气象部门相关预报预警信息,提出提前供热或者延长供热期限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指导供热企业开展供热工作。
第十八条【备用热源、储热设施扶持引导】
自治州、县(市)在供热改造资金、政策扶持上,优先支持多热源联动、调峰储热供热项目,鼓励供热单位配套建设备用热源、储热调峰设施,提升供热系统抗风险能力。
第十九条【紧急入户抢修】
供热设施发生突发性故障,应当立即抢修的,供热单位可以先行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进行抢修,相关单位和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发生供热设施泄漏等紧急情况时,供热单位必须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实施入户抢险、抢修作业的,当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章用热服务
第二十条【室内测温实施细则】
居民用户室内温度检测按本条规定执行。商业、工业用户室内温度以合同约定或设计标准为准,无约定或标准的,参照居民用户测温规范执行。
(一)供热单位测温工作人员应当持证上岗,使用经法定计量机构检定合格的测温仪器;测温前关闭门窗保持室内封闭一小时以上;测温时间不得安排在每日12时至16时,双方另有约定除外;测温测试点设置在房间中心,距离地面1.4—1.5米高度;
(二)测温记录一式两份,供热单位、热用户各留存一份。热用户无正当理由拒绝测温、拒绝签字确认,且无相反证据证实室温不达标的,视为当日室温达标;供热单位无正当理由逾期拒不上门测温的,视为室温不达标;
(三)热用户对测温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第三方机构开展复核检测,检测费用按照自治区供热条例规定执行。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供热服务评价】
供热主管部门在每个采暖季结束后1个月内组织开展供热服务质量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对综合评价不合格的供热单位,由供热主管部门约谈企业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二条【供热应急演练制度】
县(市)及乡镇人民政府、供热单位分级编制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设置应对供热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保障供热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
供热单位应当建立与保障供热安全相适应的应急抢修队伍,配备应急抢修设备、物资、车辆以及通讯设备,在采暖期内实行24小时应急备勤。
第二十三条【供热投诉闭环管理机制】
依托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与供热单位24小时服务热线,建立诉求联动处置机制,实行“登记—派单—处置—回访—归档”闭环管理。
供热单位应当建立供热诉求快速响应机制,严格按照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相关管理规定执行,供热单位服务处置时限严于热线管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纠纷处置
第二十四条【供热纠纷行政调解机制】
供用热双方发生供热争议,优先开展行政调解;调解无法达成一致的,引导当事人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法规适用衔接】
本办法未尽事宜,遵照国家、自治区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以及行业管理规定执行;本办法规定与上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一致的,适用上位法规定。
第二十六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
整治不协调建(构)筑物。五是精准保护与规范修缮。明确保护对象并分类施策,规范考古发掘与遗址修缮流程,完善保护保障机制。六是明确展示与利用。推动遗址活化利用,打造展示与研学平台,发展文旅文创产业助力乡村振兴,强化文化传承与人才培育。七是健全保障与责任。设立专项经费并规范管理,鼓励社会捐赠;明确执法主体与各类违规行为处罚,衔接上位法确保执法规范。
审核人:刘川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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