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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州司法局关于受委托实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行政职权事项(2026年第3期)的公告
2026年05月21日 16:01 州司法局 点击量: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自治区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50号)有关规定,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委托,准予丁路变更律师执业机构;准予李敏律师执业并颁发律师执业证;同意闫芙蓉担任所在单位公职律师的审批结果予以公告(见附件)。

博州司法局

2026年5月21日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审核人:刘川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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