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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信息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自治区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50号)有关规定,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委托,准予丁路变更律师执业机构;准予李敏律师执业并颁发律师执业证;同意闫芙蓉担任所在单位公职律师的审批结果予以公告(见附件)。
博州司法局
2026年5月21日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审核人:刘川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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