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
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博尔塔拉供电公司:
你公司报送新疆鼎耀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110千伏莫安线4号等31基杆塔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附件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拟建项目位于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阿拉山口市,线路起点位于原莫安线4#塔(中心坐标为东经82°32′44.614",北纬44°54′25.711");终点位于原莫安线14#塔(中心坐标为东经82°34′22.611",北纬44°54′56.808")。本项目建设性质为技术改造,主要建设内容为:建设原莫安线4#杆塔至原莫安线14#杆塔架空110kV输电线路,总长2.4千米,单回路架设,导线采用JL/G1A—240/30型钢芯高导电率铝绞线,共建设杆塔9基;配套建设光纤通信工程。拆除原莫安线输电线路5#水泥杆~13#水泥杆共9基水泥杆塔(4#杆塔及14#杆塔利旧),拆除线路2.4千米;另外22基杆塔仅安装防鸟刺、更换金具等配件。项目总投资582.12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9万元,环保投资占项目总投资的3.26%。
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及博州生态环境局阿拉山口市分局《关于110千伏莫安线4号等31基杆塔改造工程现场核查意见》,本项目位于阿拉山口市一般生态空间优先保护单元(编码为:ZH65270210003)、金三角工业园重点管控单元(编码为:ZH65270220002),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建设。
二、项目在运行管理、生态恢复及治理过程中,你公司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将落实环境管理工作纳入工程监理范围内,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㈠加强施工期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落实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垃圾、弃渣应集中妥善处置;采取洒水、物料覆盖、设置围挡等措施防止扬尘和噪声污染环境。施工完毕后,应及时恢复临时用地的原有土地功能。
㈡严格落实噪声防治措施。运营期加强运行管理,保证线路运行时沿线声环境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2类标准〔昼间60dB(A),夜间50dB(A)〕。
㈢ 严格落实电磁环境保护措施。运营期做好警示和防护指示标志及环保标志的悬挂设立工作,保证线路沿线工频电场强度、工频磁感应强度均能够满足《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中表1频率为50赫兹时“公众暴露限值”:工频电场强度≤4000伏/米;工频磁感应强度≤100微·特斯拉。架空输电线路线下的耕地、园地、牧草地、畜禽饲养地、养殖水面、道路等场所,频率50赫兹的电场强度控制限值为10000伏/米,且应设置警示和防护指示标志。
三、强化公众参与机制。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机制,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项目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项目竣工后,你公司须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组织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如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该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后决定开工建设的,应重新报我局审核。
五、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报告表》送达博州生态环境局阿拉山口市分局。
六、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该项目由博州生态环境局阿拉山口市分局负责项目施工及运营的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博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不定期进行抽查。
2026年5月25日
审核人:苏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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