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
博州林业和草原局:
你单位报送中国科学院新疆生态与地理研究所编制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鼻羚羊种源繁育及野化放归基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附件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位于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温泉县米尔其克草原,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1°23′49.679″,北纬45°9′49.806″。建设性质为新建,项目总面积50.6km2,承载400只高鼻羚羊生长繁育,以其人工繁育、种群恢复、野化放归为目标,建立集保护、科研、监测、种源繁育、野化放归等为一体的综合研究基地。按照生物安全优先和最小干扰原则,项目区共分为2个核心繁育区和外围缓冲区。核心繁育区总面积17.7km2,由东片区和西片区组成,核心繁育区之间距离满足有蹄动物疫源疫病相关要求,建设内容包括成体半散放区、幼羊哺育棚圈、干草储备库、饲草投喂点、盐砖投喂点、饮水点和隐蔽设施;外围缓冲区面积32.9km2,建
设内容包括外围栏、综合监控塔基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科研用房园区、巡护道路和检验隔离棚圈。科研用房院区占地面积6900m2,为地上二层砖混结构,建筑面积999.88m2;本项目设置天然气焚烧炉1台,用于病死羚羊尸体无害化处理,配套立式地上天然气储罐1组。本项目总投资7884万元,环保投入资金129.7万元,占总投资额1.65%。
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和博州生态环境局温泉县分局出具的《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鼻羚羊种源繁育及野化放归基地建设项目现场核查意见》以及第五师双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征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鼻羚羊种源繁育及野化放归基地建设项目意见建议的复函》,本项目位于温泉县一般管控单元2(ZH65272330002),温泉县一般管控单元3(ZH65272330003),温泉县一般生态空间优先保护单元(ZH65272310003)、87团优先保护单元(ZH65750510002),项目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选址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在项目运行管理、生态恢复及治理措施中,你单位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将环境管理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工程监理范围,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㈠ 做好施工期环境保护工作。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施工期污染减缓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防治施工扬尘、噪声、废水、固废的环境污染。
㈡ 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焚烧炉烟气采用“高温喷风涡流燃烧+二次燃烧+风冷急冷+布袋除尘+干法脱酸+活性炭吸附+15m排气筒排放”治理措施。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一氧化碳、二噁英排放须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
㈢ 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本项目地埋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采用A2O处理工艺,生活废水经处理后出水水质须达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DB65427—2019)中A级标准后,用于院区绿化灌溉。
㈣ 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噪声主要来自焚烧炉风机、污水处理设备水泵和冷库压缩机等设备噪声。项目噪声源距离厂界较远(均超过100m),经过距离衰减后,厂界噪声须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1类功能区标准限值。
㈤ 严格落实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为羚羊尸体、焚烧飞灰、废活性炭、医疗垃圾、焚烧炉渣、废脱硫石膏和生活垃圾等。生活垃圾定点收集,集中清运;焚烧炉炉渣用于绿化施肥;废脱硫石膏由厂家定期更换;废活性炭、焚烧飞灰和医疗垃圾等危险废物分类暂存于危废暂存点,定期由具备相应资质单位收集处理。一般固体废物须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标准要求;危险废物的贮存、收集须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标准要求。
㈥ 严格落实生态保护措施。运营期永久占用涉及草地须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草地补偿标准进行补偿;日常作业应优先安排在白天,减少夜间人为活动,降低周围野生动物活动节律的干扰;定期监测项目区草场植被状况,避免过度采食导致草场退化;定期对核心繁育区周边进行环境消毒,做好防疫工作。
㈦ 强化环境风险防范。严格落实《报告表》中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做好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评估和备案等工作,并加强应急演练。加强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严格操作规程,做好运营记录,发现环境污染隐患及时处理。
三、强化公众参与机制。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你单位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动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成后,你单位须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组织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如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该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后决定开工建设的,应重新报我局审核。
五、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报告表》送达博州生态环境局温泉县分局。
六、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要求,本项目由博州生态环境局温泉县分局负责项目施工及运营的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博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不定期进行抽查。
2026年6月4日
审核人:苏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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