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监管

【典型案例】(四)博乐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使用作弊装置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案
2026年09月30日 12:56 州生态环境局 点击量:

一、案情简介

2026年5月21日,博州生态环境局博乐市分局执法人员根据上级部门推送线索,对博乐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查获一枚红色消码器和一枚黑色OBD(车载自动诊断系统)模拟器。上述装置系专门用于屏蔽或模拟车辆发动机控制单元OBD系统信息的作弊装置,对机动车排放检测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实施干扰,检测的车辆绕过真实检测程序,违法获取检测合格结果。执法人员同步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动车尾气检测平台调阅该公司2025年5月29日至2026年5月21日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经数据比对发现,大量不同品牌、不同发动机型号车辆的CALID(发动机控制单元标定识别码)编码重复出现。经统计,相同CALID编码累计重复出现222次。根据机动车排放检验技术规范,不同品牌、不同型号车辆的CALID编码各具唯一性,不应大量重复出现,上述数据异常情况呈现明显的人为造假特征。该公司在机动车排放检验过程中,通过使用作弊装置,对机动车排放检测过程实施人为干预和篡改,将本应检测不合格的车辆出具合格检验报告,存在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伪造机动车排放检测结果,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同时,该公司使用外接OBD故障码屏蔽器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致使计算机信息系统无法正常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及《行政机关移送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件的规定》相关规定,博州生态环境局于2026年6月5日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三、启示意义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通过OBD模拟器、消码器等作弊装置干扰检测系统、修改检测数据的行为,已非单纯行政违法,而是直接触及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刑事红线。本案中,CALID编码重复222次的电子数据证据成为认定“后果严重”的关键,凸显了大数据分析在发现隐蔽造假行为中的重要作用。

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紧密衔接,在查处行政违法的同时,对涉嫌犯罪行为及时启动刑事移送程序,形成强力震慑,对机动车排放检验行业提出了必须严守数据真实性的刚性要求,任何通过技术手段篡改排放检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行为,都将面临最严厉的法律制裁。

审核人:苏荣

关联稿件:

【关闭文章】

扫一扫,用手机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