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监管
一、案情简介
2026年8月14日,博州生态环境局博乐市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博乐市某监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执法人员现场调取实验室监控视频,发现该公司监控视频显示未见相关分析人员开启分析仪器、进行样品前处理、上机分析等实施实质性的环境监测分析行为,属于凭空编造虚假监测数据、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行为,2026年4月至7月期间共有143份环境监测报告涉及的监测实验,经核查该公司出具虚假监测报告,违法所得达34万余元。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未实际开展实质性环境监测活动,凭空编造虚假监测数据,对外出具143份虚假环境监测报告的行为,违反了《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接受委托开展监测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依据《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对该公司没收违法所得34万余元,并处罚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6〕4号)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承担环境监测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一年内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数量较大,且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该公司的行为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五条之规定,2026年8月17日博州生态环境局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将违法线索移送市场监管部门,建议依法依规处置其检测资质,同时将案件移送书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三、启示意义
《生态环境监测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针对技术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行为设立了“双罚制”,除对机构处以高额罚款外,还禁止从事监测服务、吊销资质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并禁止从事监测服务。本案是《生态环境监测条例》实施后查处的典型案件,充分体现了法律法规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严惩决心,对净化环境监测市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具有重要意义。生态环境部门及时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体现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高效衔接。对于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行为,必须坚持“零容忍”态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构成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审核人:苏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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