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监管
一、案情简介
2026年7月21日,博州生态环境局阿拉山口市分局执法人员根据上级部门推送线索,调查发现博乐市某监测有限责任公司存在采样违规、出具虚假监测数据等违法行为。2026年1至4月,该公司在开展污水采样监测过程中,未按《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91.1-2019)、排污许可及《生态环境监测条例》要求采样,单次仅采集1个样品,未按规定采集不少于4个混合样或不少于3个瞬时样,未履行合规告知义务,以单个样品出具监测报告,监测样品无代表性,出具不实监测报告,存在报告载明采样时间与实际采样时间不符、现场采样原始记录与报告采样时间不一致的问题。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出具不实监测报告的行为,违反了《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三十条“技术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监测服务,应当遵守生态环境监测规范和标准”的规定。依据《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2万余元。
三、启示意义
生态环境监测数据是环境管理和决策的生命线,其真实性、准确性直接关系到污染防治攻坚成效和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这一案例警示所有第三方监测机构,必须切实履行法定责任,严格按照规范和标准开展监测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弄虚作假。
《生态环境监测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首次在行政法规层面系统规定了防范和惩治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制度体系。本案是该条例施行后适用其查处的一起典型案件,体现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零容忍”的鲜明态度,对潜在违法者形成了有力震慑。
审核人:苏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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