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监管

【典型案例】(一)精河县某供热公司超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案
2026年09月30日 12:44 州生态环境局 点击量:

一、案情简介

博州生态环境局精河县分局根据上级非现场检查发现交办的线索,2026年5月14日,安排执法人员对精河县某供热公司开展现场核查。经调查核实,该公司为集中供热重点管理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核定氮氧化物年许可排放量195.252吨、二氧化硫年许可排放量60.38吨;该公司2025年度实际排放氮氧化物238.225吨、二氧化硫94.65吨,两项污染物实际排放量均超过排污许可证许可年排放总量限值。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予以处罚。经新疆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裁量计算器测算,初始裁量拟处罚款47万元。2026年8月12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该公司提交陈述申辩材料,未申请听证。经集体审议复核,采纳企业主动实施技改、减轻危害后果等从轻情节,在基准处罚基础上下浮30%,最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32.9万元,责令企业加快超低排放改造项目施工进度,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总量管控要求,确保后续污染物排放控制在许可排放量以内。

三、启示意义

本案警示排污单位,排污许可不仅管控污染物排放浓度,同样严格约束年度排放总量。供热等民生企业应当统筹生产运行与污染治理,提前谋划技改,做好总量核算,避免发生年度累计超许可排放问题。企业主动实施污染治理技改可作为从轻裁量情节,但不能免除既成违法责任。本案坚持严格执法与包容审慎监管相结合,督促企业压实环保主体责任,对辖区排污单位落实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具有警示教育意义。

审核人:苏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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