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文件
一、办理流程

二、申请材料
1.关于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审批的请示
2.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3.建设项目立项批复文件
4.与利益第三方达成的协议或情况说明
三、咨询电话
0909—2319938
四、法律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第三次修正)
第三十三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07年11月通过,2008年1月1日实施)
第十九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闸坝和其他拦河、跨河、穿河、穿堤、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管道、电缆等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方可办理其他建设审批手续。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1992年5月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23年9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正)
第八条在河流、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水库、水电站等水工程的,应当依法附具规划同意书;在行洪区、洪泛区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实行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制度。
审核人:姚书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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