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文件
委托单位: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卫生健康委员会(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疾病预防控制局、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医药管理局)
负责人:居勒提·阿布里克木
职务:党组副书记、主任
地址:新疆博乐市文化南路州直综合办公楼1号楼
受托单位: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
负责人:史建勇
职务:主任
地址:新疆博乐市恒谊街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卫生健康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公共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委托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行使卫生健康领域行政执法权限,具体委托事项如下:
一、委托执法范围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行政辖区。
二、委托执法事项及权限
受托单位以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卫生健康委员会、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疾病预防控制局的名义,依法行使以下卫生健康领域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职能:
(1)开展卫生健康监督执法,组织实施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督检查;
(2)对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以及消毒产品和饮用水卫生安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3)对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
(4)对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措施、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医疗废物处置情况和菌(毒)种管理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5)对母婴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服务内容和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进行监督,依法打击“两非”行为;
(6)开展放射卫生日常监督工作,查处违法行为;
(7)开展职业卫生日常监督工作,查处违法行为;
(8)受理卫生健康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并进行调查处理;
(9)开展卫生健康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和业务培训。
委托实施的具体行政处罚事项如下: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限制从业。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对受委托单位因违法导致案件错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单位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偿;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相关业务学习,组织申办和管理行政执法证件;
5.委托单位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
6.负责解释委托权限和范围。
(二)受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6.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乱施行政处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7.受委托单位向当事人送达的法律文书,根据处罚依据,必须加盖“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卫生健康委员会”或“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疾病预防控制局”印章。
四、委托执法期限
自2026年8月24日至2029年8月23日止,如遇行政管理体制出现重大调整或相关法律法规发生重大修订时,可以重新签订书面协议,另行约定权利义务。
五、其他事项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另一份送州司法局备案。
审核人: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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