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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2026年07月23日 17:08 博州应急管理局 点击量:

委托单位: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张遵纲

受委托单位: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法定代表人:张海涛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规定,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应急管理局委托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按下列要求行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事项及权限

受委托单位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主要包含下列事项和权限:

(一)行政检查权。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委托单位执法检查计划等要求,依法对委托单位职权范围内的行政管理对象行使行政执法检查权。

(二)现场处理权。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依法采取责令立即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立即排除、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等现场处理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三)行政处罚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对委托单位的行政管理对象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收集证据和行政处罚。

二、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对受委托单位因违法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依法予以处理;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司法部门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并为其申办行政执法证件;

5.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由2名以上的行政执法人员共同进行,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三、委托期限

2026723日至2029722止。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如因法律法规或者政策调整需要停止实施有关行政权力的,相应具体行政权力事项的委托自行终止,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另行签订委托协议;如因法律法规或者政策调整导致全部行政权力事项无需继续委托的,本协议自行终止。

本协议无论因何种原因终止,受委托单位应在协议终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在办案件的卷宗材料、调查证据及执法文书等,完整移交给委托单位。对于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尚未执行完毕的案件,由委托单位负责后续执行工作,受委托单位应予必要协助。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一份,报司法部门备案一份。

审核人:张遵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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