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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统一执行自治区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示
2026年09月15日 12:51 博州市场监管局 点击量:

为统一执法尺度,有效防范行政处罚畸轻畸重,提升全州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及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相关文件要求,现就统一执行自治区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有关事项公示如下:

自本公示发布之日起,博州市场监管局办理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案件,统一严格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年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化妆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首违不罚”、“轻微免罚”等相关规定,本局不再另行制定相关裁量基准及规定。

附件:1.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年版)》的通知(新市监规〔2025〕4号)

2.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领域“首违不罚清单适用规则》的通知(新市监规〔2025〕5号)

3.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规定》的通知(新市监规〔2025〕7号)

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领域减免责“三项清单”(2025年版)》的通知(新市监规〔2025〕8号)

5.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化妆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新药监规〔2024〕4号)

博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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