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

博州市场监管局公布“首违不罚”、“轻微免罚”典型案例
2026年09月07日 11:36 博州市场监管局 点击量:

博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入践行监管为民理念,持续深化包容审慎监管,坚持惩教结合、宽严相济,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以及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行为,依法实施“首违不罚、轻微免罚”,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现选取一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2025年2月13日,精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精河县大河沿子镇某超市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利用抖音APP平台发布了宣传、推广超市及超市内新文具用品的短视频,未按规定标明消费者可识别为广告的提示性内容,页面上未显著标明“广告”字样。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九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发现问题后主动下架视频,视频发布时间短,阅读量小,危害后果轻微,且调查期间主动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规定》规定,属于清单所列情形,精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进行教育指导。

案例二:2026年1月29日,温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收到某超市销售的香葱抽样检验不合格报告开展核查处置。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能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证明履行了食品经营法定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来源可追溯,在收到涉案批次香葱不合格的检验报告后,及时检查库存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了召回公告,主动消除和减轻违法后果;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领域“首违不罚”清单适用规则》规定,属于清单所列情形,温泉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进行教育指导。

案例三:2026年1月19日,博乐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根据举报信息对辖区内某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店内货架上摆放有已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总货值金额32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领域“首违不罚”清单适用规则》规定,属于清单所列情形,博乐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进行教育指导。

案例四:2025年11月11日,阿拉山口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辖区某养生馆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在其经营场所墙面张贴了载有“山口首家”“山口独此一家”等用语的宣传海报。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及时撤除相关宣传内容,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阿拉山口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进行教育指导。

案例五:2026年7月9日,博州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根据投诉信息对博乐市某商贸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店铺门头悬挂“贵州茅台”式样牌匾,不能提供相关商标授权使用文件。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有证据证明商品合法来源,无对外销售记录,无违法所得,在案件调查期间主动拆除门头牌匾,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规定》,属于清单所列情形,博州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进行教育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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