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监管
为切实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秩序,严守网络餐饮食品安全底线,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博州市场监管系统持续加大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入网餐饮单位、网络订餐平台违法违规行为。现将近期查处的网络餐饮食品安全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博乐市某抓饭店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2026年3月24日,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美团外卖同步堂食经营的博乐市某抓饭店开展监督检查时,在后堂操作间发现已开封王守羲十三香1袋、未开封德盛斋麻辣蟹钳1袋均已超过保质期,计划用于餐饮加工;当事人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制度,未及时清理过期原料。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博乐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没收全部过期食品原料和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博乐市某烘焙坊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案
2026年3月16日,接群众投诉,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博乐市某烘焙坊(线上美团外卖+线下堂食)检查时,货架存放的食品添加剂银谷牌速发蛋糕油、立高晶晶柠檬味果膏复合调味料各1桶均已超保质期,用于蛋糕制作。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博乐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温泉县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要求公示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信息案
2026年4月16日,温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温泉县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外卖平台入网餐饮公示信息开展检查时,发现平台内某店铺公示的证照载明的经营主体不一致。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构成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未按要求公示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信息的违法行为。温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四、精河县某食品经营店未及时更新平台公示主体信息案
2026年4月2日,精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精河县某食品经营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某外卖平台开设的店铺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信息与实际证照不符。2025年11月24日,当事人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证》中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朱永亮,未及时更新平台公示主体信息。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之规定,构成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及时更新平台公示主体信息的违法行为。精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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