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监管
为进一步强化推动常态化反食品浪费工作,引导餐饮服务经营者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博州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规范餐饮服务经营行为,曝光反面典型案例。现公布一批反食品浪费反面典型案例:
案例1:博乐市爱香莲花肉夹馍店未落实反食品浪费管控措施案
2026年6月17日,博乐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博乐市爱香莲花肉夹馍店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食品经营单位在经营过程中存在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经营场所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摆放反食品浪费提示标识,未主动对消费者开展适量点餐、杜绝浪费提醒引导,存在餐饮经营反食品浪费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问题。经营者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或者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博乐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食品经营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案例2:博乐市一味源金大碗牛肉面馆未落实反食品浪费管控措施案
2026年6月17日,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博乐市一味源金大碗牛肉面馆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食品经营单位在经营过程中存在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未张贴、摆放反食品浪费提示标识,未主动对消费者开展适量点餐、杜绝浪费提醒引导,店内未设置小份菜、半份菜、拼盘菜菜单,未提供按需分餐、剩余菜品打包等节约服务,日常经营中未建立杜绝食品浪费管控机制等问题,易造成食品浪费。经营者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或者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博乐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食品经营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案例3:阿拉山口市牛多多一个七汉堡店未落实反食品浪费管控措施案
2026年6月16日,阿拉山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牛多多一个七汉堡店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食品经营单位在经营过程中存在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未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顾客点菜区域、餐桌未发现摆放或张贴食品浪费标识标牌等问题,易造成食品浪费。经营者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或者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阿拉山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经营者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警告行政处罚。
案例4:阿拉山口市金胡杨美食馆未落实反食品浪费管控措施案
2026年6月16日,阿拉山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金胡杨美食馆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食品经营单位在经营过程中存在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未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顾客点菜区域、餐桌未发现摆放或张贴食品浪费标识标牌等问题,易造成食品浪费。经营者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或者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阿拉山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经营者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警告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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