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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精神治疗、麻醉等7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2025年12月01日 09:39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点击量:

新医保规〔2025〕12号

各地、州、市医疗保障局,各师市医疗保障局:

为规范管理精神治疗、麻醉等7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照国家医保局《关于印发<精神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4〕241号)、《关于印发<麻醉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4〕26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规范精神治疗、麻醉等7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现行的“普通门诊诊察费”“B超胸部常规检查”“眼动检查”“碳酸液透析”“局部浸润麻醉”“人工制定治疗计划(简单)”“失认失用评定”等237项(明细项目共计445个)整合规范为“门诊诊查费(普通门诊)”“B型超声检查”“眼动检查”“血液透析费”“局部麻醉费(局部浸润麻醉)”“放疗计划制定”“认知功能检查”等123项(明细项276个),同时确定最高政府指导价及医保支付类别。

二、取消“普通门诊诊察费”“B超胸部常规检查”等237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本通知自2025年12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和兵团医疗保障局。

附件:关于规范精神治疗、麻醉等7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附件)

1.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2.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映射关系

3.超声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4.超声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映射关系

5.精神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6.精神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映射关系

7.透析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8.透析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映射关系

9.麻醉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10.麻醉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映射关系

11.放射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12.放射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映射关系

13.康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14.康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映射关系

15.取消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审核人:王钢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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