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文件
博管规〔2026〕2号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
土地和房屋资产处置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州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土地和房屋资产(以下简称“土地房屋资产”)处置行为,优化国有资产配置,充分发挥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31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新政发〔2023〕27号)、《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土地和房屋资产处置管理规定》(新管规〔2023〕3号)、《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土地和房屋资产划转规程(试行)》(新管发〔2024〕39号)、《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博州政发规〔202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州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州直单位”)的土地房屋资产处置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土地房屋资产处置是指州直单位占有使用的土地房屋资产(包括宾馆、招待所、写字楼、门面房、商铺、库房、公有住房、机关和事业单位用地等)发生产权转移或资产核销的行为。
第四条 土地房屋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依法合规、统一监管、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竞争择优、盘活利用、提质增效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杜绝国有资产流失。
第五条 自治州财政局负责州直单位土地房屋资产处置的监督管理等工作,加强对处置收入的收缴监管。
自治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具体负责土地房屋资产处置的审批及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处置流程。
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审核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土地房屋资产处置等事项,按规定履行申报程序,督促所属单位规范开展处置工作。
资产占有使用单位负责提出土地房屋资产处置申请,全面收集整理相关资料,依法完成资产实物处置、资产核销及账务调整,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处置收入。
第六条 土地房屋资产处置方式包括调配、划转、置换、转让、拆除、损失核销等。州直单位应当根据处置方式的不同,严格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后,方可开展处置工作。
第七条 调配是指在不改变土地房屋资产国有性质的前提下,对资产进行调剂分配的行为,主要适用于州直单位因工作需要、机构撤销、合并、分立或其他情形需调剂土地房屋资产的情况,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㈠ 资产占有使用单位提出申请。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向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附土地房屋资产权属证明复印件、资产信息卡片及相关批文等资料,说明调配理由、调配方案及相关情况。
㈡ 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对申请事项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审核,经集体研究后形成土地房屋资产调配申请报告,填报《州直单位土地房屋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按规定程序报送审批。
㈢ 下达批复文件。自治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对报送的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下达调配批复文件,同时抄送自治州财政局。
㈣ 资产移交登记。资产占有使用单位依据批复文件,与资产接收单位办理土地房屋资产移交手续,完成资产登记变更。
㈤ 核销资产。资产占有使用单位依据批复文件,对相关土地房屋资产进行核销(登记)处理。
㈥ 调整账务。资产占有使用单位按照现行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制度规定,及时对相关资产账务进行调整,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八条 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土地房屋资产国有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划转方式变更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主要适用于因机构改革、资产盘活等工作需要,将州直单位土地房屋资产划转至自治州国资委、属地人民政府的情形,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㈠ 资产占有使用单位提出申请。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主管部门依据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报自治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办理相关手续。
㈡ 提交相关资料。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及主管部门需提交拟划转国有资产的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收据、记账凭证、资产信息卡片、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担保或抵押凭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㈢ 提供相关批文。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资产划转的,需提供机构改革相关批复文件。
㈣ 填报审批表格。主管部门填报《州直单位土地房屋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并报送自治州机关事务管理局。
㈤ 审核及审定。州直单位土地和房屋资产划转至自治州国资委的,自治州机关事务管理局收到申请材料后,研究提出审核意见,会商自治州财政局、国资委、自然资源局等相关部门,制定资产划转工作方案,书面征求相关部门意见,达成一致后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审定。审定同意后,由自治州机关事务管理局依规履行审批手续。
州直单位土地和房屋资产划转属地人民政府的,自治州机关事务管理局收到申请材料后,研究提出审核意见,会商同级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等有关部门及拟划入资产的属地人民政府后,制定资产划转工作方案,书面征求相关部门意见,达成一致后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审定。审定同意后,由自治州机关事务管理局依规履行审批手续。
㈥ 提供身份证明。资产拟划入单位需提供法人证书或企业营业执照等身份证明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㈦ 移交及核销资产。资产占有使用单位依据批复文件,与拟划入单位办理土地房屋资产移交登记手续,并对相关资产进行核销(登记)处理。
㈧ 调整账务。资产占有使用单位按照现行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制度规定,及时对相关资产账务进行调整。
第九条 置换是指州直单位与其他单位以土地房屋资产为主进行等价交换或差价交换的行为,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㈠ 资产占有使用单位提出申请。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向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附单位基本情况说明、双方土地房屋资产权属证明复印件、无抵押担保及无产权纠纷承诺、资产信息卡片及相关批文等资料。
㈡ 开展资产评估。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待置换的土地房屋资产进行评估,确定资产价值。
㈢ 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对申请事项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经集体研究后形成土地房屋资产置换申请报告,填报《州直单位土地房屋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按规定程序报送审批。
㈣ 下达批复文件。自治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对报送的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下达置换批复文件,同时抄送自治州财政局。
㈤ 实施资产置换。资产占有使用单位依据批复文件,与对方单位签订置换协议,依法办理资产交接及权属变更手续。
㈥ 核销资产。资产占有使用单位依据批复文件及置换协议,对相关土地房屋资产进行核销(登记)处理。
㈦ 调整账务。资产占有使用单位按照现行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制度规定,及时对相关资产账务进行调整。
第十条 转让是指变更土地房屋资产权属并取得相应处置收入的处置行为,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㈠ 资产占有使用单位提出申请。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向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附土地房屋资产权属证明复印件、资产信息卡片及相关批文等资料,说明转让理由、转让方案。
㈡ 委托资产评估。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待转让的土地房屋资产进行评估,确定资产转让参考价格。
㈢ 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对申请事项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经集体研究后形成土地房屋资产转让申请报告,填报《州直单位土地房屋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按规定程序报送审批。
㈣ 下达批复文件。自治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对报送的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下达转让批复文件,同时抄送自治州财政局。
㈤ 公开处置。资产占有使用单位依据批复文件,按照国有资产处置相关规定,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法公开转让,确保转让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㈥ 核销资产。资产占有使用单位依据批复文件及转让成交确认文件,对相关土地房屋资产进行核销处理。
㈦ 调整账务。资产占有使用单位按照现行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制度规定,及时对相关资产账务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拆除是指对达到使用年限、经技术鉴定确认不能继续使用,或按照有关规定需拆除的房产进行处置的行为,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㈠ 资产占有使用单位提出申请。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向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附土地房屋资产权属证明复印件、待拆除房屋资产信息卡片及相关批文等资料。属于危房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技术鉴定报告;涉及拆除重建的,需提供相关批文或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涉及拆迁的,需提交相关拆迁文件。
㈡ 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对申请事项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经集体研究后形成房屋资产拆除申请报告,填报《州直单位土地房屋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按规定程序报送审批。
㈢ 下达批复文件。自治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对报送的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下达拆除批复文件,同时抄送自治州财政局。
㈣ 实施拆除。资产占有使用单位依据批复文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房屋拆除,做好安全防护及现场管理工作。
㈤ 核销资产。资产占有使用单位依据批复文件,对被拆除的土地房屋资产进行核销处理。
㈥ 调整账务。资产占有使用单位按照现行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制度规定,及时对相关资产账务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损失核销是指由于发生盘亏、毁损以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对土地房屋资产损失进行核销的行为,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㈠ 资产占有使用单位提出申请。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向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附土地房屋资产权属证明复印件、资产信息卡片及相关批文等资料,说明资产损失原因、损失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㈡ 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对申请事项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经集体研究后形成土地房屋资产损失核销申请报告,填报《州直单位土地房屋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按规定程序报送审批。
㈢ 下达批复文件。自治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对报送的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下达损失核销批复文件,同时抄送自治州财政局。
㈣ 资产核减。资产占有使用单位依据批复文件,对相关土地房屋资产进行核减处理。
㈤ 调整账务。资产占有使用单位按照现行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制度规定,及时对相关资产账务进行调整,核销资产损失。
第十三条 土地房屋资产处置收入,扣除相关税金、资产评估费、拍卖佣金等合法合规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收益以及占地补偿收益严格按照自然资源部门相关规定执行,全额上缴国库。
第十四条 自治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州直单位土地房屋资产处置情况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处置程序合规性、资料完整性、收入收缴规范性等情况,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
第十五条 自治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存在违反本规定情形的,移交相关职能部门。
第十六条 州直单位办公用房处置,除遵守本规定外,还应当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自治州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6年7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州直单位土地房屋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
2.州直单位土地和房屋资产划转确认书
3.州直单位土地和房屋资产划转协议
4.土地和房屋资产交接登记表
附件1
州直单位土地房屋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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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土地房屋资产名称 |
坐落位置 |
建筑面积(㎡) |
建构日期 |
账面原值 |
产权证号 |
拟处置方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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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
自治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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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州直单位土地和房屋资产划转协议(范本)
甲方(资产接收方):
乙方(资产划出方):
根据《XX》文件要求和自治州党委、人民政府工作部署,为有效盘活国有土地和房屋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确保国有资产安全保值增值,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协议书。
一、移交资产基本情况
本协议项国有土地和房屋资产位于博乐市XX街道XX路第 XX号,共有X栋建筑物,占地面积XX平方米(XX亩),建筑面积共计XX平方米,资产账面原值XX元。其中:
1号建筑,地下X层,地上X层,建筑面积XX平方米,平均每层建筑面积xx平方米,资产账面原值XX元;
2号建筑,地下X层,地上X层,建筑面积XX平方米,平均每层建筑面积XX平方米,资产账面原值XX元;
......
二、双方权利和义务
㈠ 甲方权利与义务
1.协议生效后,甲方即可取得移交资产的所有权,可按照规定对资产进行管理、使用,收益及处置。
2.甲方具有知悉乙方所移交资产的数量、性质、质量、状况的权利。
3.若乙方移交资产与双方商定的资产项目、数量、金额不符的,甲方有权不予接收。
4.甲方需按照协议规定及时与乙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接收移交资产,配合乙方办理资产划转,不动产权变更等手续。
5.协议生效后,资产划转后所产生的的物业,水电暖等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㈡ 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需根据相关资产划转文件,配合甲方办理资产划转、不动产权变更等手续。
2.乙方需提供划转资产相关资料,确保资料完整,真实,准确、有效。
3.乙方应确保划转资产产权清晰,无历史遗留问题。
4.乙方需及时将资产接收情况、划转协议签订情况报自治州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局备案。
三、保密管理
未经甲、乙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其他人透露本协议的内容,但依法应披露信息的情形除外。
四、协议生效及其他
㈠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处理。
㈡ 本协议系甲乙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欺诈、隐瞒的情形。
㈢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乙方各执贰份。
甲方:资产接收方 乙方:资产划出方
(盖章): (盖章):
签字: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3
州直单位土地和房屋资产划转确认书(范本)
甲方(资产接收方):
乙方(资产划出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实际交付,并确认下列条款:
一、标的物基本情况
博乐市XX街道XX路第XX号,共有X栋建筑物,占地面积XXX平方米(X亩),建筑面积共计XX平方米,资产账面原值XX元。
二、双方确认,乙方于 年 月 日将上述标的物交付给甲方,甲方对标的物的位置、范围、金额等无异议。
三、甲方已核查并了解标的物现状等情况,确认在约定时间按照现状接受标的物,对交付后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等风险自行承担。
四、双方签订本确认书即视为标的物的交付,交付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等风险由甲方自行承担。
五、本确认书系甲乙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欺诈、隐瞒的情形。
六、本确认书自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本确认书一式四份,甲方、乙方各执两份。
甲方:资产接收方 乙方:资产划出方
(盖章): (盖章):
签字: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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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直单位土地和房屋资产交接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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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和房屋资产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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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名称和楼栋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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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和房屋资产 |
移交资产类别 |
土地性质 |
数量 |
宗地面积(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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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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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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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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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资产类别 |
房屋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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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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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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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资料 |
内容 |
原件 |
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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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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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设施 |
名称 |
型号 |
品牌 |
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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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名称 |
型号 |
品牌 |
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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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单位盖章): 接交单位(盖章): 监交单位(盖章):
经办人: 经办人: 经办人:
日期: 日期: 日期:
备注:本移交单一式三份,移交方、接交方、监交方各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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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6年6月16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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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网安备 652701020000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