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文件
一、出台的背景与目的
近年来,随着机构改革深化、职能调整优化、办公资源整合盘活等工作持续推进,州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土地、房屋资产调配、划转、置换、拆除等处置事项日益常态化。为进一步规范我州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土地、房屋资产处置工作,健全国有资产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堵塞资产处置监管漏洞,盘活存量国有资产、提升资产使用质效,博州机关事务管理局研究制定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土地和房屋资产处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二、出台的依据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31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新政发〔2023〕27号)《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土地和房屋资产处置管理规定》(新管规〔2023〕3号)《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土地和房屋资产划转规程(试行)》(新管发〔2024〕39号)《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博州政发规〔2023〕1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三、出台的过程
起草过程中,州机关事务管理局立足岗位职责,结合州直单位土地房屋资产处置实际,征求了州人大办、政协办、工商联、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审计局、国资委等7家单位的意见建议,聚焦土地房屋资产处置方式及处置流程合规性等重点内容充分吸纳合理意见,未采纳的意见已与相关单位进行充分沟通解释;同时,报送州司法局进行合规性审查,形成本《规定》。
四、主要内容
《规定》共十九条,主要对自治州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土地和房屋资产的基本概念、责任部门、处置方式、履行程序、监督检查等问题进行了规定,主要明确了以下事项:
第一条至第四条明确《规定》制定的目的和依据,国有土地和房屋资产处置的内容和原则。
第五条至第十二条明确国有土地和房屋资产的6种处置方式,包括调配、划转、置换、转让、拆除、损失核销等资产处置程序,明确自治州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局、资产占有使用单位、主管单位等部门的职责分工。
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明确国有土地和房屋资产的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资产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上缴国库。土地使用权转让收益以及占地补偿收益,按规定上缴国库。同时,明确自治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对州直单位土地房屋资产处置情况定期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存在违规情形的移交有关职能部门。
第十六至第十九条明确《规定》的参照情况,《规定》解释权和施行日期。
(审核人:聂振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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