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

成文日期: 2021-11-19

失效日期:

发布日期: 2021-11-19

文号:

有效性: 现行有效

索引号: /2021-00073

关于印发《自治州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博州政办规〔2021〕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各综保区、景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州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五十六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11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自治州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依法规范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确保及时、有序、妥善、科学、有效地应对自治州范围内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并在必要时实施紧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治区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新政办发〔2014〕122号)、《自治州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博州政发规〔202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影响正常生产生活或危及公共安全,需要采取措施予以应对处置的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突发事件。

1.4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减少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人民财产损失作为首要任务。

1.4.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自治州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由县市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县市住建局按照职责和权限具体组织指导辖区内的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1.4.3响应迅速、协同应对。充分发挥自治州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应急专家作用,建立州、县市协调联动应急处置机制。统筹安排各部门应急工作任务,加强各部门的协调与合作,密切配合,保证重大信息及时报告、准确传递、快速处置。

1.4.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把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完善住建系统应急平台体系,健全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

1.4.5长效管理,落实责任。以保障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强化政府监管与企业规范经营相结合的长效管理原则。根据突发事件的影响人口、危害程度进行分级,确定不同级别的情况报告、预案启动、应急响应程序,落实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事故应急责任机制。

1.5突发事件分级

根据国家相关标准,按照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损失,以及事件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个级别,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1.5.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⑴造成30人以上人员死亡(含失踪);

⑵危及30人以上人员生命安全;

⑶造成100人以上人员中毒(重伤);

⑷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

⑸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⑹造成5万户以上城镇居民连续停止供气、供水、供热,且48小时以内不能恢复。

1.5.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件(Ⅱ级):

⑴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人员死亡(含失踪);

⑵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人员生命安全;

⑶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

⑷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⑸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⑹造成3万户以上、5万户以下城镇居民连续停止供气、供水、供热,且24小时以内不能恢复;

⑺超出自治州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突发事件;跨自治州行政区域的同类突发事件;

⑻自治区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予以应对的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突发事件。

1.5.3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件(Ⅲ级):

⑴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人员死亡(含失踪);

⑵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人员生命安全;

⑶造成30人以上、50人以下人员中毒(重伤);

⑷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⑸造成7000户以上、3万户以下城镇居民连续停止供气、供水、供热,且24小时以内不能恢复;

⑹超出县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突发事件;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同类突发事件;

⑺自治州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予以应对的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突发事件。

1.5.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件(Ⅳ级):

⑴造成3人以下人员死亡(含失踪);

⑵危及3人以下人员生命安全;

⑶造成30人以下人员中毒(重伤);

⑷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

⑸造成1000户以上、7000户以下城镇居民连续停止供气、供水、供热,且24小时以内不能恢复;

⑹县市人民政府认为应响应的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重大事故灾难。

(“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组织指挥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2.1指挥部及职责

2.1.1指挥部

自治州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州指挥部”)是自治州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领导协调指挥机构,是自治州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州应急委”)领导下的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自治州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其组成人员如下:

指挥长:自治州分管副州长

副指挥长:自治州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自治州住建局、应急管理局主要领导

成员:自治州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网信办、公安局、国资委、民政局、卫健委、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气象局、人社局、水利局、国网博尔塔拉供电公司、消防救援支队、总工会、中国电信博州分公司、中国移动博州分公司、中国联通博州分公司主要领导。

2.1.2指挥部职责:

⑴统一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全州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准备工作;

⑵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应急演练、隐患排查、物资储备、救援队伍体系;

⑶负责下达启动和终止本预案的指令指挥、组织、协调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救援和善后处理,根据相关专家建议,决定应急处置、救援处置重大事项的决策;

⑷组织工作组及时赶赴突发事件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⑸组织相关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专家提供技术支持和科学咨询;

⑹指导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类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应急处置及救援工作。

2.2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2.2.1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州住建局,为指挥部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州住建局局长兼任。成员根据需要由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单位(企业)派员组成。

2.2.2主要职责:

⑴承担州指挥部日常工作,完成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⑵负责突发事件处置的信息管理、通信联络工作,联系各成员单位,贯彻执行指挥部的各项决策和部署;

⑶组建专家组,开展综合分析,提出应急处置措施建议,

组织指导、督促检查各县市、相关企业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应急演练、预防预警信息报告、隐患排查、物资储备、救援队伍等体系建设;

⑷事故发生后,负责汇总、核查,及时报告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救援工作有关情况,事故应急处置信息上传下达、相关文件起草和会议会务等工作,为州指挥部提供决策依据。

2.3现场指挥部及职责

2.3.1根据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当发生一般事故时,现场指挥部由县市组织。当发生较大事故时,现场指挥部由事发县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任总指挥,州住建局、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当地相关部门及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单位(企业)有关人员组成,自治州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处置需要派员参加。当发生重大、特大事故时,现场指挥部由自治州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任总指挥,并接受自治区、国家的指令。

2.3.2主要职责:

⑴组织指挥事故现场所有应急处置和救援的队伍;

⑵研判事故现场情况,作出现场应急处置决定;

⑶重大事项及时向州指挥部报告。

2.4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州住建局:负责指导督促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单位(企业),建立安全生产体系和应急预案、应急演练、隐患排查、物资储备、救援队伍等体系。事故发生后,组织调配本系统救援队伍、相关专家、救援物资设备,开展抢险救援行动。收集、分析、评估事件原因,指导和协助县市人民政府做好各类突发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及恢复重建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州应急管理局:负责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局报送重大以上突发事件信息;根据州指挥部的要求,协调相关部门参与救援,监督检查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单位(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参与组织、指导、协调事故的调查处理。

州党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州国资委:参与组织协调由其直接监管的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单位(企业)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州公安局:负责事故现场及周边危险区社会治安管理、交通管制、秩序维持、人员紧急疏散等工作。根据需要,联合武警部队等单位组织指挥抑爆、排爆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和案件侦破工作。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和秩序,保障抢险救援人员和车辆通行顺畅。

州消防救援支队:负责事故中的火灾扑救工作,参与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和排险。

州民政局:负责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救援工作,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有关善后工作。

州卫健委:负责组织事故医疗应急救护、伤员转运、现场防疾和心理危机干预等工作。

州交通运输局:负责人员疏散和应急物资运输保障,调配救援车辆,保证道路畅通,为保证应急救援物资和人员及时运达、人员紧急疏散提供便利条件。

州生态环境局:负责事故现场大气、水质等环境安全监测,依据检测数据分析结果,提出污染源处置和污染区域防护措施建议,并协助相关部门处理。

州市场监管局:负责事故现场在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定期检查,组织或者参与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事故调查,并参与相应应急处置工作。

州气象局:负责提供气象监测和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等技术支持。

州人社局:负责协调落实工伤(亡)人员相关工伤待遇。

州水利局:负责提供相关河流、水源及水利工程的基础资料。

州党委网信办:负责互联网舆情监控、网上舆论引导及积极协调指导相关单位。

国网博尔塔拉供电公司:负责事故现场应急供电,组织开展事发区域损毁的公用电力设施抢险抢修。

州总工会:依法监督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参与并监督事故调查处理,配合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事发单位(企业):事件涉及的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单位(企业),负责及时启动本单位(企业)应急抢险预案,在采取先期处置救援的同时,及时向业务主管部门上报突发事件情况。在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事件处置时积极参与、主动配合,并协助做好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突发事件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

中国电信、移动、联通公司:负责所管辖通信设施的运转安全,并开展事故现场应急通信保障。

2.5指挥部下设小组及职责

应急处置组:较大以上事故发生后,根据应急需要,由州指挥部组织成立抢险抢修、医疗救护、安全保卫、环境监测、善后处置、信息发布、事故调查等各工作组,由事发县市人民政府牵头,成员由州住建局及相关部门、事发地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及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单位(企业)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急救援队伍、专家组成。各工作组工作职责(见附件3)。

2.6专家组

州指挥部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专家组(见附件2),主要职责:参与指挥部组织的应急处置及专题研究;应急响应时,研究分析突发事件发生原因和有关情况,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预防和监测

3.1.1各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企业、重要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有关规定,建立安全隐患、危险源、风险点清单,明确安全监测项目,落实监测人员,并配备必要的监测设备,对可能发生的事故进行全天候24小时不间断监测。

3.1.2各县市住建局应当建立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安全隐患数据库,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定期组织隐患排查治理。

3.1.3州住建局应当定期对各县市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安全生产体系、隐患排查体系、监测体系建设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3.2预警

3.2.1各县市住建局应在汇总分析历年事故发生规律的基础上,确定各类事故发生的高风险期。并在进入高风险期前,及时向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企业、重要使用单位下达加强预防和监测的预警指令。

3.2.2各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企业、重要使用单位,通过监测,对可能引发事故的隐患及险情,或因其他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等原因可能引发的事故,应当立即组织排除和预防,并立即向各县市住建局报告。

3.2.3各县市住建局接报后,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研判,判明可能发生事故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事态严重时,应及时向州指挥部报告并经同意,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3.2.4预警信息包括:事故类别、预警级别、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2.5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手机短信、互联网、警报器、宣传车、组织人员通知等多种形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进行。

4.信息报告

4.1信息收集

4.1.1州住建局应建立联接各县市住建局、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单位(企业)的应急信息报送体系。事故高风险期应当实行每日零报告制度。

4.1.2各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单位(企业)应当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事故应急报警电话,建立值守应急制度。

4.2信息报告

4.2.1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事件时,均应第一时间向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单位(企业)报告。

4.2.2事故发生后,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单位(企业)应当立即向县市住建局报告,情况紧急可越级上报。

4.2.3县市住建局应立即向县市应急管理局、州住建局报告。县市应急管理局应当在事发1小时内向州应急管理局报告。

4.2.4事发地县市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要迅速到达突发事件现场,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及时控制局面,尽可能减少伤亡和损失,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4.2.5州应急管理局立即向州应急委主任、州指挥部指挥长报告。同时,立即组织起草相关信息,经同意后,在事发2小时内以自治州人民政府名义报自治区应急管理局,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续报。

4.3信息报告的内容

4.3.1报告单位、报告人、联系方式、报告时间。

4.3.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级别、部位、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4.3.3事故简要经过、原因初步分析、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及控制情况。

4.3.4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置的有关事宜。

4.3.5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单位(企业)名称、单位负责人、经济类型、生产规模。

5.应急响应

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企业)应当迅速组织人员开展先期处置、抢险救援工作。事发地人民政府,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在保证安全情况下,组织专业应急抢险队伍对事件进行先期处置,并加强监测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同时,根据事态发展及时疏散受威胁群众,必要时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工作。

5.1Ⅳ级响应:应对一般事件。由事发地县市指挥部统一领导,州指挥部给予指导。

5.1.1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启动本级预案,开展先期处置,并向州指挥部报告事件处置及进展情况。

5.1.2州指挥部立即召开会议,指导督促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开展应急处置;根据需要和请求,给予人力、物力及政策的支持。

5.1.3根据需要,州指挥部派出人员赴现场指导督促。

5.2Ⅲ级响应:应对较大事故。由州指挥部统一领导,接受自治区指挥部的指导。

5.2.1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启动本级预案,开展先期处置,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避免事态扩大。

5.2.2州指挥部立即通知成员单位和相关专家召开会议,研判事故发展形势,部署应急处置工作,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5.2.3派出人员赶赴事发地,与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组建现场指挥部,采取措施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自治州人民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5.2.4组建抢险抢修、医疗救护、安全保卫、环境监测、事故调查、信息发布、善后处置等各工作组,立即分工开展工作。

5.2.5立即建立应急通讯体系,开通与自治区指挥部、州指挥部成员单位、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现场应急指挥部等的通信联系。

5.2.6立即组织现场紧急处置:

⑴研究现场处置紧急措施,调集专业救援队伍,调拨应急处置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⑵划定事故危险区域和重点防护部位;

⑶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

⑷由现场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以及专家组建议,决定是否组织疏散。由现场指挥部发布群众疏散指令,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危险区域人员转移疏散安置,提供避难场所;

⑸实施灾民医疗救助、生活救助;

⑹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实行交通管制及其他控制措施;

⑺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

⑻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

⑼立即启动环境监测、卫生防疫等措施;

⑽必要时,商请部队和武警参加应急救援。

5.2.7应急人员防护:

⑴现场应急救援必须在确保现场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实施;

⑵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采取各种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制定并严格执行应急人员进出事故现场的管理程序;

⑶参加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人员、事故调查人员应按有关规定佩戴具有明显标识的专业防护服装及装备。

5.2.8社会力量动员:由州指挥部负责组织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5.2.9调查分析、检测与后果评估:由州指挥部成立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后果与趋势。

5.2.10信息发布:由州指挥部按照《自治州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和其他有关要求统一组织。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

5.3Ⅱ级、Ⅰ级响应:应对重大、特大事故。州指挥部在自治区、国家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5.3.1州指挥部实施Ⅲ级响应措施,调集州、县市相关救援力量赶赴现场,成立事故现场指挥部,开展先期处置;

5.3.2及时向自治区指挥部报告事故基本情况和应急处置进展情况,落实自治区、国家指挥部相关指令;

5.3.3自治区、国家相关工作组到达后及时向自治区、国家工作组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在自治区、国家工作组的指导下,开展应急处置、救援工作。

5.4应急终止:

5.4.1当事故处置满足以下条件时,终止应急响应:

⑴人员搜救工作已经完成;

⑵危险区域群众已撤离、疏散;

⑶伤亡人员已得到妥善救治和处理,重要财产已进行必要保护;

⑷对事故现场、应急人员和群众已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⑸事故所造成的各种危害已被消除,并无继发可能;

⑹事故现场的各种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⑺受影响的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等设施已恢复正常运行;

⑻事故现场及其周边得到了有效控制,对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影响已降至最小程度。

5.4.2应急终止经现场指挥部确认并提出申请,由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6.1.1应急终止后,协调督促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实施以下措施:

⑴及时组织制订损毁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设施及其他公共设施重建方案,实施恢复重建;

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事故造成的矛盾和纠纷;

⑶对因事故救援负伤、致残或者牺牲的,按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补助、补偿和抚恤;

⑷对因事故伤亡、财产受到财失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赔偿;

⑸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使用完毕后应及时返还。征用或征用后毁损、灭失的按规定给予补偿;

⑹对因事故出现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按有关规定给予社会救助;

⑺协调保险监管部门督促各保险企业快速介入,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6.2调查与评估

6.2.1按照安全生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开展事故处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事故调查主体:一般事件由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较大事件由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重大、特大事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负责组织,自治州、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

6.2.2较大事件处置结束后,由现场指挥部组织在两周内完成事件处置整体评估,州指挥部办公室提出改进工作建议,上报自治州人民政府。重大、特大件处置结束后,由州指挥部配合自治区、国家指挥部完成评估。

整体评估的内容包括:事件的基本情况、应急过程、善后处理、信息发布、事件原因调查分析、经验总结、改进措施等。

7.保障措施

7.1通信与信息保障

7.1.1州、县市指挥部办公室应建立州、县市指挥部成员单位通讯录、专家组通讯录、应急救援队伍通讯录,每年至少更新1次。

7.1.2州、县市指挥部、各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单位(企业)应购置必要的无线通讯设备和数字通讯集群,用于现场应急指挥通讯。

7.2应急队伍保障

7.2.1各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单位(企业)应建立本单位(企业)专业应急抢险队,并配备必要的专业装备。

7.2.2各县市住建局应建立市政基础设施综合应急抢险队,配备必要的专业装备,定期进行专业技术训练。

7.2.3州住建局应加强市政基础设施专业应急队伍建设的指导和业务培训,制定紧急情况下专业应急队伍调配梯次方案。

7.2.4州指挥部办公室应与公安、武警、消防、林业、卫生、环境监控等专业救援队伍加强日常联络,建立应急联动机制。

7.3物资保障

7.3.1州、县市指挥部办公室应结合市政基础设施相关建设项目,加强市政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7.3.2州、县市指挥部办公室应对辖区可用于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抢险的物资装备、通信器材、生活必需品、工程机械等进行普查登记,与有关企业和单位签订应急物资保障协议。建立应急物资储备数据库,以备紧急情况下的快速调运。

7.4经费保障

7.4.1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资金由事故责任单位先行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无力承担的,由事发地各县市政府协调解决。

7.4.2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7.5宣传、培训与演练

7.5.1州、县市住建局以及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单位(企业),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生产和事故预防社会宣传,提高公众预防、避险、自救、互救能力。

7.5.2州、县市住建局要有计划地对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单位(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人员、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培训,增强预防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提高防范能力和应急反应能力。

7.5.3州、县市指挥部办公室应制订应急演练计划,每年至少组织1次事故应急综合演练。演练结束后应当进行总结评估并提交书面总结评估报告。

8.附则

8.1管理与更新

8.1.1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事件处置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由自治州住建局及时修订本预案并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报自治区住建厅备案。

8.1.2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参照本预案,制定本行政辖区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州应急管理局、住建局备案。

8.2奖励与责任追究

8.2.1奖励

在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抢险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⑴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⑵处置突发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挽救群众生命的;

⑶对应急处置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⑷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8.2.2责任追究

在应急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给予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⑴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⑵不按规定报告、通报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真实情况的;

⑶拒不执行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⑷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⑸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⑹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⑺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8.3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州住建局负责解释。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限5年。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15年9月8日印发的《自治州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博州政办发〔2015〕63号)同时废止。

附件:1.州指挥部通讯录

2.州专家组通讯录

3.工作组组成单位及职责






附件1

州指挥部通讯录


姓名

职务

指挥长

曾 健

州党委常委、常务副州长

副指挥长

张梦帆

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

徐 辉

州住建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刘 庆

州住建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高文远

州应急管理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成员

王惠民

州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

王新建

州国资委党委副书记、主任

吐尔逊江·木拉提别克

州民政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宋 涛

州卫健委党组副书记、主任

郑 斌

州交通运输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马克斯加甫

州生态环境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李琛林

州市场监管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艾散江·玉苏英

州气象局党组书记、局长

朱晓明

州党委组织部副部长、州人社局党组书记、局长

李鸣豹

州水利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李江林

州党委宣传部副部长

周文泽

州总工会党组书记、副主席

刘建彬

国网博尔塔拉供电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

马 林

州消防救援支队副支队长

孙卫东

州党委网信办主任

陈 翔

中国电信博州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

王清府

中国移动博州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

李 仓

中国联通博州分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附件2

州专家组通讯录

姓 名

职 务

一、燃气工程组

刘建

州建筑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总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王子东

新捷博州城市燃气分公司总经理(高级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

葛华

新捷博州城市燃气分公司副总经理、安全总监(中级工程师)

季新建

新捷博州城市燃气分公司总经理助理(中级工程师)

王军

新捷博州城市燃气分公司安全生产部部长(注册安全工程师)

曹 晨

新捷博州城市燃气分公司安全管理员(注册安全工程师)

袁志杰

新捷博州城市燃气分公司维修队队长(注册安全工程师)

刘 鸿

阿拉山口市综合执法局工作人员

山巴依尔

博乐市住建局基础设施办主任

付明先

精河县住建局建管办主任

俞 斌

精河县住建局燃气办干事

供水工程组

苟华英

州建筑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高级工程师

孙玉博

州建筑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高级工程师

何立新

州建筑规划设计院总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严洪江

州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高级工程师

王微

精河县供排水公司副经理

张慧渊

博乐市住建局副局长

祁 涛

阿拉山口市供水公司经理

田华

温泉县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曹磊

博乐市自来水公司负责人

三、集中供热工程组

韩永华

博乐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局长、高级工程师

苟华英

州建筑规划设计院高级工程师

董斗章

新疆腾博热力公司总经理、高级工程师

张涛

博乐市阳光热力公司总经理、工程师

钊志刚

精河县安阜供热责任有限公司热源站站长

陆新文

温泉县新恒温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王博华

博乐市供热办主任

朱光昌

阿拉山口市仁和热力总工程师

赵立军

精河县住建局供热办负责人

徐 骅

阿拉山口市城建办主任

麻宏伟

温泉县住建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王志刚

博乐市住建局副局长

附件3

工作组组成单位及职责

序号

工作组

组成单位

职 责

1

抢险抢修组

由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牵头,州住建局、应急管理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消防救援支队、国网博尔塔拉供电公司、中国电信、移动、联通等相关部门单位、事发地相关部门及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单位(企业)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参加

1.划定事故危险区域和重点防护部位,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

2.组织协调住建、市政、消防等各方面救援力量和救援装备,协调现场救援队伍之间的衔接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遇有危险及时传递警报,加强自身安全防护。

3.组织营救受害人员。

4.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

5.组织专家对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等进行安全性鉴定。

2

医疗救护组

由州卫健委牵头,州市场监管局、民政局等部门及事发地县市相关部门参加

1.组织应急医疗队伍赶赴现场,救治受伤群众,必要时建立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2.组织调度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及时转运伤员。

3.对伤员、涉险群众、救援人员进行心理援助。

4.开展现场防疫,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对死亡动物等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

3

安全保卫组

由州公安局牵头,州消防救援支队、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及事发地县市相关部门参加

1.组织现场保护和警戒,实施涉险区交通管制、秩序维持。

2.协助抢救受伤人员,调配救援车辆,组织人员紧急疏散。

3.根据需要,组织指挥抑爆、排爆等工作。

4

环境监测组

由州生态环境局牵头,州水利局、气象局等部门及事发地县市相关部门参加

1.组织现场大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提出污染源处置和污染区域防护措施建议,并协助相关部门处理。

2.提供气象监测和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等技术支持。

5

善后处置组

由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牵头,州民政局、人社局、国资委等相关部门及事发地县市相关部门、事发单位(企业)参加

1.组织涉险人员疏散。

2.安置撤离、转移人员,协调解决吃、穿、住等基本生活需求。

3.协调伤亡人员及家属安置、治疗费用的筹集、抚恤金、赔偿金(补偿金)、参保人员保险待遇发放及社会救助等工作。

6

信息发布组

由州党委宣传部、网信办牵头,州住建局、应急管理局、民政局、卫健委、公安局等部门及事发地县市有关部门参加

1.按照《自治州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和其它有关要求统一组织信息发布。

2.组织互联网舆情监控、网上舆论引导。

3.协调指导相关单位。

7

事故调查组

由州人民政府援权自治州有关部门牵头,州应急管理局、住建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局、总工会、国资委等部门及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等参加

1.查明事件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认定事件的性质和责任。

3.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总结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提交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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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州党办,州人大办,州政协办,州纪委监委办,州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州党委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军分区,第五师,中央、自治区驻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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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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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稿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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