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州政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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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6-08-13

文号: 博州政发〔2026〕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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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bozzfb000/2026-00022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疆工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牢牢把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和自治州党委工作要求,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三、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要旗帜鲜明讲政治,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把党的领导贯穿政府工作全过程各领域,确保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落地见效。

第二章组成人员和政府职能

四、自治州人民政府由州长、副州长、秘书长和政府组成部门各局长、主任组成。

五、自治州人民政府实行自治州州长负责制。州长领导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工作。副州长、秘书长按分工履职,受州长委托承办专项工作、代表自治州人民政府开展对外交流。秘书长协助州长处理日常政务。

州长离博外出期间,受州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主持政府工作。建立领导AB岗工作制,一方离岗时由对应领导代为处置分管工作。

六、自治州人民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统筹发展和安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扎实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博州实践。

七、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在法定职权及自治州党委、人民政府部署下,全面履行相关行政管理职能,统筹研究部署本领域本行业工作,抓好组织实施和督促落实。

第三章工作原则

八、坚持党的领导。健全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机制,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决策、重点项目、重大风险事项第一时间向自治州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请示报告,不折不扣落实上级各项工作安排。

九、坚持人民至上。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持续增进民生福祉,不断提升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十、坚持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优化治理流程,把行政行为纳入法治轨道。

十一、坚持科学民主。落实调查研究、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公开发布全流程程序;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规划、重大公共政策、重大公共项目,通过听证会、座谈访谈广泛征集各界意见,建立决策跟踪反馈与成效后评估机制。

十二、坚持守正创新。牢固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纠治重显绩轻潜绩、急功近利倾向,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深化数字政府建设,优化办事流程,提升行政效能。

十三、坚持清正廉洁。压紧压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勇于自我革命,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反腐,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着力构建清清爽爽的同志关系、规规矩矩的上下级关系、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

第四章监督制度

十四、自觉接受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按时报告工作、配合询问质询;主动接受自治州政协民主监督,常态化吸纳意见建议。建立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闭环办理机制,明确办理时限、专人对接沟通,依规公开办理结果。

十五、主动接受监察、司法、审计等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及时报告。

十六、依法推进政务公开,及时发布政策、做好解读回应,主动接受社会公众与新闻舆论监督,快速处置群众关切舆情。

十七、畅通群众诉求渠道,领导干部带头阅批群众来信来访,牵头化解民生领域突出矛盾,自觉接受群众全过程监督。第五章会议制度

十八、自治州人民政府设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由州长召集主持,重大事项须经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集体研究。

十九、自治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州长、副州长、秘书长和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一般每年召开2—3次,主要任务是:

㈠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重要决策部署,传达贯彻自治区党委、政府和自治州党委的重要决定、安排和会议精神;

㈡讨论决定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㈢研究部署自治州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性重点工作。

二十、自治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州长、副州长和秘书长组成,一般每月召开2次,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顾问、媒体列席,主要任务是:

㈠讨论需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或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的重要事项;

㈡研究贯彻落实自治州党委重要决策部署,讨论需提请自治州党委审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㈢讨论需提请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报告;

㈣讨论需提请自治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

㈤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自治州人民政府规章草案和重要规范性文件;

㈥其他需要由常务会议研究、讨论、决定、通报的重要事项。

二十一、提请自治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由州长或自治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提出,州长最终审定;议题提交前须经分管领导牵头会商,达成统一意见。会议的组织工作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议题和文件于会前送达政府领导。

自治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文件由议题汇报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把关,自治州州长批印。自治州司法局列席会议,对会议研究审议事项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审查。

二十二、自治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的纪要,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起草,按程序报州长签发;讨论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需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讨论决定的事项,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布。

二十三、自治州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召开州长办公会议和政府业务办公会议。

自治州州长主持召开州长办公会议,研究办理自治区党委、政府重要决策部署和自治州党委安排的重要事项,协调处理自治州有关重点工作和重要事项,以及自治州州长确定的其他事项。会议议题由州长确定或者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提出并报请州长确定,与议题相关的政府领导同志、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等参加。会前,自治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应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研究提出明确可行的方案或建议,再提请召开会议。州长办公会议纪要,按程序报州长签发。会议组织工作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

自治州人民政府业务办公会是各副州长根据工作需要,报请州长同意后,研究讨论、协调解决、推动落实分管领域或自治州人民政府专门事项的工作会议。会议议题由相关单位提出,分管副秘书长把关后,报分管副州长确定。纪要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起草,由主持会议的副州长签发,涉及重大事项的报州长审定。

二十四、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应按要求参加自治州人民政府有关会议,原则上不应请假。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要履行请假手续,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报会议主持人审批。

二十五、严控会议总量、规模、时长,杜绝层层陪会。各部门召开全州性年度会议原则上不超过1次,须提前10个工作日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未经批准不得邀请县市主要负责同志参会。优先采用电视电话会议,严控节会、论坛、庆典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纳入预算管理。

二十六、建立政府集体学习制度,一般每两个月组织1次专题学习,围绕上级重要部署、业务能力提升开展研讨授课,全体政府组成人员带头勤学善思,打造学习型机关。

第六章公文处理

二十七、各县市、各部门行文严格遵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杜绝越级、多头报送;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除领导交办、绝密件外,不得直接向领导个人报送公文。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退回报文单位。

拟提请自治州党委审议或提请以自治州党委、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政府部门的,应依照有关规定,先按程序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履行相关审核程序。

二十八、起草政策、规章、重大事项文件,必须同步开展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以及财政承受能力、成本效益和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论证;涉及不同县市或部门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涉及贸易政策的,应进行合规评估;除有关专门文件外,其他文件不得对机构编制、干部配备、工资福利待遇、创建示范达标、“一票否决”和签订责任状等事项提出具体要求。立法草案,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要公开征求意见,对争议较大的重要事项,应充分评估、慎重决策。

二十九、各部门报送自治州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应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意见及理据,提出办理建议。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分管主办部门的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应牵头加强协调,副秘书长协助做好协调工作,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各部门根据上级要求或结合博州实际自主制定的规划、意见、方案等,涉及项目建设、产业发展等方面的,需征求发改部门意见建议。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

三十、对各县市、各部门报送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要认真审核把关,提出明确办理意见。拟以自治州人民政府或者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报请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后以部门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先由自治州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

公文及办理意见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涉及多位领导同志的事项应根据需要呈送有关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自治州州长审批。

三十一、自治州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决定、命令、向自治州人大或自治州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文件,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由自治州州长签署。以自治州人民政府名义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和自治区政府部门报送的文件,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重要公文报自治州州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签发。下发的公文,由自治州州长签发,根据分工和公文的重要程度,也可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

以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一般由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签发,或由副秘书长核报分管副州长签发;如有必要,可报自治州州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签发。属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职责范围内的发文,由办公室主任或秘书长签发。

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冠以“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意”字样进行发文的,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批,涉及不同分管领域的部门联合发文的,经相关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同意后,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签批。文件印发后30日内应向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报备。

各县市、各部门报送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各县市、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签发。

三十二、自治州人民政府组成部门起草立法草案和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决定、命令的规定以及自治区、自治州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严格合法性审查。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敏感性强的重要公共政策、重大民生事项等,应当事先请示自治州人民政府。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或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未经自治州人民政府授权,各部门不得向各县市人民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提出指令性要求。

各县市、各部门根据权限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依规及时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备案,由自治州司法局审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目录。自治州人民政府规章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报国务院、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备案。自治州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备案。

三十三、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若干规定》,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精简文件简报。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以自治州人民政府或者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凡法律、行政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不再制发文件。从严控制配套类、分工类发文。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发文件应当进行与为基层减负一致性评估,加强政策性、合法合规性审查,一般不提出报送贯彻落实情况、制定配套文件的要求。确需制定配套文件的,应当直接提出具体落实措施,不得简单照搬照抄上位文件。分工方案原则上应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每个部门原则上只向自治州人民政府报送1种简报。没有实质内容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自治州人民政府对外合作协议须多部门会商、司法局审核后方可签署。全面推广电子公文,减少纸质材料,规范全流程档案归集和电子化管理。

第七章工作落实

三十四、建立上级部署闭环落实机制,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牵头包抓分管领域任务,常态化调度督办,定期上报落实成效,确保政令落地。

三十五、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细化分解目标任务,压实岗位责任,强化跨部门协同,主动对接上级主管单位,推动各项政策举措落地见效。

三十六、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全州政府系统督查工作的统筹和指导,规范督查频次,杜绝多头重复督查,减轻基层迎检负担,以督查倒逼工作提质增效。

第八章工作纪律和自身建设

三十七、全面落实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带头抓好分管领域党风廉政建设,严守廉洁从政各项规定。

三十八、常态化大兴调查研究,落实“四下基层”要求,多赴矛盾集中、发展薄弱一线实地走访,调研简化陪同接待、规范新闻报道,杜绝走过场式调研,主动为基层纾困解难。

三十九、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全州经济、社会、生态、安全领域重大事项及时向自治州人民政府、自治州党委汇报;部门出台重要政策、发布重大信息须提前审定报备。

四十、自治州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守政治纪律,不得发表、执行与上级决策相悖的言论行为。领导干部不得擅自题词、作序、出版个人单行著作,对外发表文章、讲话按程序报批。

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州长、秘书长离博出访、出差、学习、培训、休假等,应事先向自治州州长请假,并按有关规定报备。各县市、各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离博外出,应事先按有关规定请示报告。

要坚持党政机关过紧日子,严控“三公”经费和非刚性支出,规范办公用房、公务用车、接待、出国管理,杜绝特权思想和铺张浪费;要严守保密、外事纪律,严防各类泄密事件。

四十一、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要以正确政绩观引领干事创业,敢于斗争、善于斗争,真抓实干、埋头苦干。坚持反“四风”、树新风,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

自治州人民政府组成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干事者撑腰,努力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四十二、自治州人民政府派出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四十三、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4年10月22日自治州人民政府印发的《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博州政发〔2024〕17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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