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部门职责
自治州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关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以及自治州党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㈠根据自治州人民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自治州州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对各县(市)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㈡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等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依法向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报告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监管运营情况。
㈢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履行所监管企业党建工作的日常管理职责。指导所监管企业做好党的建设和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所监管企业领导班子管理和人才队伍建设工作;通过法定程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进行考核、任免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适应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要求和市场竞争需要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机制;协调指导所监管企业做好工会、青年、妇女和信访等工作。
㈣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以管资本为主推动国有资本合理流动,加快国有经济布局优化、结构调整、战略性重组。
㈤负责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提出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完善所监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促进企业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稳定责任、社会责任。
㈥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承办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组织实施改组(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指导企业开展国有资本运营;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
㈦根据监管清单,审核所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重大项目投资、重大资产处置等事项;会同有关部门协调援疆省(市)国有企业产业援疆工作;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
㈧起草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制定有关制度;指导所监管企业法律顾问和法治国企建设工作;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规范国有产权转让及交易行为;负责所监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强化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㈨完成自治州党委、自治州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班子成员工作分工方案
党委书记、副主任符晓军:主持州国资委党委全盘工作。负责机关和国有企业的党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责维护稳定、“访惠聚”驻村、国有企业领导人管理等工作。
党委副书记、主任廖新刚:主持州国资委行政工作,协助党委书记做好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国有资产运行、数据统计等工作;负责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工资总额预算,企业对外担保、借款、资本市场融资,企业资产、产权(股权)划转,产权交易,企业资产评估、财务审计等;负责招商引资、疫情防控、安全生产、平安建设(市域治理现代化)、法治政府建设、政务公开、旅游兴州、乡村振兴、兵地融合发展、信访等工作。分管企业科、统计评价中心。
党委委员、副主任靳虎:协助党委书记做好国有企业党建、党风廉政、“访惠聚”驻村、国有企业领导人管理等工作;协助主任做好招商引资、兵地融合发展、法治政府建设、政务公开、信访等工作。负责机关党建、人事、机构编制、财务、重大项目、保密、普法、意识形态、网络安全、宣传、精神文明、爱国卫生、群众团体等工作。分管综合科(党建科、国有企业领导人管理培训科)。
各领导履行分管领域维护稳定、安全生产、党建及党风廉政建设等“一岗双责”责任。
委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分工负责原则,班子各成员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自觉遵守民主集中制原则,坦诚相待,分工配合,分头抓好委党委集体研究决定事项的落实,进一步增强凝聚力、战斗力,促进博州国资国企事业的全面发展。因特殊原因,党委书记委托副书记或其他成员主持召开的会议,要在会后及时向书记报告会议对有关问题的讨论情况及形成的决议、决定等。除履行以上分工外,还要完成州党委、政府,自治区国资委,委党委安排的其他工作。
审核人:靳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