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职责
2004年,根据自治区编委《关于成立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的批复》(新机编字〔2004〕111)号精神,成立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机构规格为正县级,为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2017年,根据自治区党委编办《关于博州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挂“博州赛里木湖国家湿地公园管委会”牌子的批复》(新党编办〔2017〕179号)精神,成立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赛里木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委员会”,在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挂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代表自治州人民政府对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和赛里木湖国家湿地公园进行管理。现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赛里木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规定如下:
第一条 宣传贯彻执行《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风景名胜区条例>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等,加强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和赛里木湖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第二条 建立健全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的各项管理制度;对风景名胜区内的重要景观进行调查、鉴定,并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三条 建立健全赛里木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制度,组织开展退化湿地恢复工作,恢复湿地功能或者扩大湿地面积;定期组织开展湿地资源调查和动态监测,建立档案,并根据监测情况采取相应的保护管理措施。
第四条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风景名胜区(湿地保护)规划,合理利用风景名胜区和国家湿地资源,改善交通、服务设施、游览条件,负责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第五条 根据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的特点,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开展健康有益的游览观光和文化娱乐活动,普及历史文化和科学知识。
第六条 负责建立健全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国家湿地公园)内安全保障制度,加强安全管理,保障游览安全。
第七条 负责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国家湿地公园)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风景名胜区资源有偿使用费和门票费用的收取管理工作。
第八条 做好法律、法规规定和自治州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审核人:吕正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