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博州统计局部门职责
㈠组织领导和统一协调全州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各县市、各部门统计工作和统计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
㈡建立健全全州国民经济核算制度;组织实施全州国民经济核算和投入产出调查;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监督管理和指导各县市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㈢按照国家、自治区和自治州的要求,组织实施全州人口、经济、农业等国情国力普查和重大专项调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国情国力、区情区力和州情州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㈣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
㈤组织实施能源、投资、消费、科技、人口、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资源环境、城乡建设、对外经济等全州性基本统计数据。
㈥组织各县市、各部门的经济、社会、科技和资源环境统计调查,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州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组织实施服务业统计信息管理、共享和发布制度。
㈦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向自治州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㈧贯彻落实国家基本统计制度和国家统计标准;组织、管理、审批或备案全州各县市、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部门统计调查计划、调查方案;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组织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
㈨指导全州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协助自治区统计局组织全州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评审工作;监督管理各县市统计部门由国家、自治区和自治州提供的统计事业费和专项项目资金。
㈩组织指导全州统计信息化建设,完善和管理全州统计信息化系统;组织协调和统一管理全州统计数据网络,指导各县市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
(十一)承办自治州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博州统计局班子成员工作分工的方案
党组书记、副局长张自贤同志:主持州统计局党组工作,负责州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在州统计局的贯彻落实。分管办公室(法制和教育科)。
党组副书记、局长石代林同志:主持州统计局行政工作。分管综合科、统计信息中心。
党组成员、副局长苟君同志:分管干部人事、财务、项目建设、物资采购、统计业务工作。分管业务科、统计普查中心。
审核人:石代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