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博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州本级预算单位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博州政办发(2012)185号)和博州财政局《关于下达2017年州本级各预算单位预算的通知》(博州财预〔2017〕8号)要求,现将2017年博州博州人民检察院部门预算和“三公”经费预算情况公开如下:
一、部门职能
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领导自治州两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接受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其主要职责是:
㈠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二)依法向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㈢领导自治州两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贯彻检察工作方针,部署检察工作任务。
㈣对叛国案、分裂国家安全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纳政策、法律、法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依法行使检察权。
(五)依法对贪污、贿赂案、侵权公民民主权利案、渎职案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进行侦查;领导自治州两级检察院的侦查工作。
㈥对自治州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隹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
(七)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㈧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九)对自治州基层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对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提请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十)对自治州两级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中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并纠正错误决定。
(十一)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自首。
(十二)对自治州范围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负责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制宣传工作;负责自治州检察机关对检察环节中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
(十三)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工作。
(十四)负责自治州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领导自治州两级人民检察院依法管理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的工作;协同自治州主管部门管理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制定相关人员管理办法。
(十五)依照有关规定,协同自治州党委主管部门管理和考核本级院的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协同自治州党委主管部门管理和考核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提请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免本级院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以及下级院检察长;建议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换本级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以及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
(十六)组织指导自治州检察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规划和指导自治州检察系统的培训基地及师资队伍建设等工作,
(十七)规划和指导自治州检察机关的计划财务装备工作;指导自治州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信息工作。
(十八)在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导下组织自治州检察机关的对外交流,负责自治州检察机关涉外个案协查工作的管理。
(十九)翻泽、编辑少数民族文字法律、法规、资料等。
(二十)负责其他应由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二、基本情况
2017年度博州人民检察院独立核算机构数1个,其中:行政机构1个,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机构0个,事业机构 0个。
2017年博州人民检察院编制数61 人,其中行政编制58 人,参照公务员编制0人,事业编制人数3 人,工勤编制人数0人。2017年实有人数55人,其中行政在职人数52 人,事业在职人数3人,工勤在职人数0人,离休人员1人,退休人员 26人,其他人员0人。
三、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
(一)收入预算
根据博州财政局《关于下达2017年州本级各预算单位预算的通知》(博州财预〔2017〕8号),自治州财政安排博州人民检察院收入预算为9539814.45元。
(二)支出预算
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2017年博州人民检察院支出预算总额为元,其中基本支出9539814.45元,项目支出0 元。
1.基本支出预算8,617,678.69元,包括工资福利支出6,279,578.08元,商品和服务支出1,351,259.82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986,840.79 元。
2.2017年项目支出预算0 元。
四、2017年“三公”经费支出预算
2017年安排“三公”经费485000元。其中:公务接待费35000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用450000元,因公出国(境)费用 元。
同2016年相比,2017年预算安排“三公经费”总体上压缩了17 %,其中:公务接待费35000元,比上年增加0;公务用车运行及维护费用450000元,比上年减少100000元;因公出国(境)费用0元。
五、2017年政府采购支出预算
2017年政府采购经费支出总计0元。
六、 名词解释
(一)收入科目
1.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3.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4.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二)支出科目
1、基本支出:是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工资福利支出: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商品和服务支出: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反映政府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2、项目支出:是指在基本支出之外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三)“三公”经费科目
1、因公出国(境)费用: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内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
2、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3、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
4、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