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主要职能:
㈠ 贯彻实施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及自治州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民族、宗教和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决定;组织开展民族宗教政策、理论的宣传教育;组织开展民族宗教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工作建议。
㈡ 协同有关部门及时稳妥地解决民族之间、宗教之间、教派之间发生的矛盾和纠纷;配合有关部门及时处理有关突发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㈢ 监督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执行情况,及时报告和研究处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对民族成分进行认定。
㈣ 拟订并组织实施自治州有关民族、宗教、语言文字工作方面的规划和计划;参与拟订自治州有关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和语言文字的地方性法规;指导少数民族古籍的收集、整理。
㈤ 拟订协调民族关系的原则、方法,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宜,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创建活动,组织和承办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和模范个人表彰活动;会同有关部门安排民族团结教育活动的有关工作。
㈥ 参与拟订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拟定培养、教育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的政策;拟订民宗系统干部培养规划并组织落实。
㈦ 参与拟订自治州发展民族经济的政策、规划,研究提出少数民族经济发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组织调查研究农牧区、边境地区少数民族经济发展中有关问题,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扶贫工作;参与协调对口支援工作;负责少数民族经济和社会的统计与分析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兴边富民行动项目的选报与监督实施;负责自治州清真食品管理工作。
㈧ 参与拟订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卫生、体育、新闻出版等方面的政策、规划,组织监督检查相关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承办相应事务;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好自治州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组织参加全国、自治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
㈨ 配合有关部门承办自治州民族教育援助、民族教育扶持的有关事宜。
㈩ 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障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利,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推动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巩固和发展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
(十一) 负责对非法宗教活动的界定与处理;防止和依法处理不法分子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负责对宗教活动场所及宗教教职人员进行管理。
(十二) 贯彻国家、自治区有关语言文字工作的政策和法律法规;监督检查各县市、各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情况;拟订自治州语言文字工作的规划和措施;进一步加强语言文字法治建设,依法监督执行民汉两种文字行文和使用民汉两种语言,管理自治州语言文字社会应用;研究提出解决语言文字工作中重大问题的意见和建议;负责规范少数民族语言正字、正音的培训和测试工作;指导各民族之间互学语言文字。
(十三) 组织协调自治州民族、宗教、语言文字工作领域有关对外交流和合作;协调做好民族、宗教、语言文字政策的对外宣传和对外交往等工作;指导宗教界开展对外友好交流活动;协助审核居住境外的少数民族同胞和宗教爱国人士有关回国探亲、旅游、定居等事宜。
(十四) 指导、检查民族宗教系统的业务工作。
(十五) 协助宗教团体管理宗教教职人员及其他事务。
(十六) 承办自治州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自治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设4个内设机构:
㈠ 综合科
组织协调机关的日常工作,组织起草综合性文稿,负责会议组织、文电处理、政务信息、政务公开、依法行政、组织人事、固定资产、财务、档案、保密、信访、老干、后勤服务等工作;负责机关精神文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效能建设等工作;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于民族、宗教、语言文字方面的建议、提案等;做好行业应急管理和处置内地涉及自治州少数民族的案(事)件;协调处理有关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的事宜;参与拟订自治州发展少数民族经济的政策、规划,研究提出促进少数民族经济发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组织调研农村牧区、边境地区少数民族经济发展中的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和做好发达地区与自治州科技发展、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协作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的分配使用和国家给予民族地区的专项贷款、专项资金和项目选报工作;负责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企业申报及日常管理;负责少数民族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与分析工作;负责自治州清真食品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培养、教育、使用等工作;负责自治州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相关工作,组织参加自治区少数民族体育运动会,协助有关部门审核居住境外的少数民族同胞和宗教爱国人士有关回国探亲、旅游、定居等事宜;负责少数民族成分的认定工作;负责民族统计及分析工作;组织接待和安排少数民族、宗教人士学习、参观、考察等事宜。
㈡ 宗教事务科
负责伊斯兰教、佛教、基督教、天主教等方面的工作;对有关各宗教方面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办理各教事务方面的具体意见,依法加强对各宗教有关事务的管理;负责办理有关清真寺、寺庙修建、维修、自养和宗教房产事务,加强对各清真寺、寺庙的管理;参与有关各宗教方面经费的管理工作;调查、研究并解决各宗教活动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做好反渗透工作;负责宗教信息工作,负责处理与宗教事务相关的来信来访事宜;负责管理宗教外事工作,组织实施朝觐工作;做好制止零散朝觐工作;拟订培训宗教教职人员的规划、计划;负责提出各宗教教职人员选拔、培养意见;负责经文点的管理工作;协助宗教院校做好招生工作和在校生的培养及毕业分配工作;负责宗教人士的思想政治教育;组织开展“平安宗教活动场所”的创建、深化提高与“双五好”评选表彰活动;负责组织对宗教活动场所及宗教教职人员等的年度检查工作;整理、编撰宗教工作方面的主要文献;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图书、音像制品和涉及民族宗教政策问题的文章、材料、书刊的审查和审核。
㈢ 语言文字科
研究拟订全州语言文字工作的规划和措施,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中规定的各项任务;研究解决语言文字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各县市、各部门执行语言文字政策、法规和开展语言文字工作的情况;负责管理全州各民族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研究制定规范标准,提出推广规范的措施;负责各民族语言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和人员、地名审音定字工作;组织开展规范少数民族语言正字正音的培训和测试工作;承担推广普及国家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工作;组织实施普通话测评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监督检查各县市、各部门民汉两种文字行文及社会用字情况;组织指导各民族之间互学语言文字工作;指导翻译队伍培训教育等工作;负责少数民族古籍的收集、整理工作。
㈣ 行政执法监督科
负责监督检查涉及民族、宗教和语言文字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监督和协调处理有关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的事宜;负责对非法宗教活动的界定;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非法宗教活动进行处理;承担清真食品执法的监督检查工作;承担依法行政、机关行政效能运行情况的督查;承办行政复议案件、行政诉讼应诉等工作事项。
纪检(监察)组:负责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
事业单位
㈠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伊斯兰教协会。列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名(专职秘书长,科级)。
主要职责:对伊斯兰教宗教人士和穆斯林群众进行爱国主义、遵纪守法等教育;指导伊斯兰教教务活动;规范伊斯兰教教职人员的考核、聘用、发证工作;开展伊斯兰教教职人员的培养工作;指导经文班(点)的教学工作;开展清真寺、宗教人士评比活动;协助办理清真寺的修建、维修、自养和宗教房产管理等事务;认真做好《新编卧尔兹演讲集》宣讲的推广工作和信教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
㈡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佛教协会。列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名(专职秘书长,科级)。
主要职责:负责佛教方面的工作,对宗教人士和信教群众进行爱国主义、遵纪守法等教育;指导佛教教务活动;开展对佛教教职人员的培养工作;开展寺院、宗教人士评比活动;协助办理寺庙的修建、维修、自养和宗教房产管理等事务;负责佛教的信息工作;处理信教群众的来信来访事宜。
㈢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胡都木蒙文推广办公室。相当于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隶属于自治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管理。列全额事业编制2名,其中:科级领导职数1名。
主要职责:负责开展胡都木蒙文在蒙语新闻工作中的使用;负责做好胡都木蒙文在蒙语教育工作中的使用,开展对全州蒙古族中学教师队伍的培训;负责与“八协”协调,提供全州蒙古族中小学教材供应;负责胡都木蒙文信息工作;处理有关来信来访工作。
㈣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当于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隶属于自治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理。列全额拨款事业编制2名,其中:科级领导职数1名。
主要职责:承办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创建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承担自治州州级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模范个人创建、审核、评选、年度考核及相关工作;办理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创建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人员编制
博州民宗委编制人数20人,其中:行政人员编制12人,事业编8人。 实有在职人数17人,其中:行政在职15人,事业在职2人。离退休人员13人。
二、博州民宗委2015年部门预算公开
(一)收支总体情况
根据《博州财政局关于下达2015年州本级各预算单位预算的通知》(博州财预〔2015〕16号),自治州财政局安排博州民宗委2015年预算数为2928724.40元。
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2015年博州民宗委支出预算总额为292.87万元,其中:基本支出预算242.47万元,项目支出预算50.40万元。
(二)预算支出主要内容
基本支出预算242.47万元中,工资福利支出134.39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39.29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68.79万元。
三、博州民宗委2015年“三公经费”支出预算公开
2015年博州民宗委“三公经费”预算安排总额为21万元。
(一)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公开
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项目支出没有安排。
(二)公务接待费用预算公开
公务接待费用预算安排9万元,主要用于上级检查指导工作时接待支出。
(三)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预算公开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预算安排12万元,主要用于2辆工作车燃油、维护等支出。
附件:1、2015年自治州本级部门预算和三公经费公开明细表
博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201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