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博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州本级预算单位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博州政办发(2012)185号)和博州财政局《关于下达2017年州本级各预算单位预算的通知》(博州财预〔2017〕8号)要求,现将2017年博州住建局部门预算和“三公”经费预算情况公开如下:
一、部门职能
㈠ 负责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工作;指导实施自治州住房保障相关政策;拟订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自治区和自治州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工作;监督各县市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工作落实情况;拟订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㈡ 负责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拟订适合州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自治州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
㈢ 负责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工作;拟订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建议;制定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规范性文件;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拟订城乡规划的政策和规章制度,组织编制自治州城镇体系规划和跨区域专项规划,负责城市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
㈣ 制定和发布工程建设自治州统一定额,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㈤ 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开发利用工作;拟订房地产业发展规划;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销售、房屋权属登记、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等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㈥ 监督管理自治州建筑市场,规范各方主体行为;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并监督执行;组织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负责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的监督指导。
㈦ 拟订城市建设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供水、供气、供热和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的监督指导;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组织编制自治州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风景名胜区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参与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的申报与监督管理工作。
㈧ 指导自治州村镇规划建设;指导村镇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村镇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自治州重点(示范)镇建设工作;指导并组织实施自治州安居富民工作。
㈨ 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指导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㈩ 综合管理城乡建设抗震减灾工作;对自治州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指导震后恢复建设中的规划、建设及抗震设防工作。
(十一)负责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工作;指导编制建筑节能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建设行业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合作交流、技术创新与成果推广应用;组织实施建筑节能等科技示范项目。
(十二)承办自治州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基本情况
2017年度住建局独立核算机构数1个,其中:行政机构 个,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机构1个,事业机构3个。
2017年住建局编制数41人,其中行政编制12人,参照公务员编制13人,事业编制人数14人,工勤编制人数 2人。2017年实有人数37人,其中行政在职人数25人,事业在职人数10人,工勤在职人数2人,离休人员0人,退休人员17人,援博人员2人。
三、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
(一)收入预算
根据博州财政局《关于下达2017年州本级各预算单位预算的通知》(博州财预〔2017〕8号),自治州财政安排住建局收入预算为10228944.69元。
(二)支出预算
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2017年住建局支出预算总额为 4937717.69元,其中基本支出4861717.69元,项目支出146000元。
1.基本支出预算4861717.69 元,包括工资福利支出 3814813.25元,商品和服务支出453771.42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593133.02元。
2.2017年项目支出预算146000元。
其中:规划中心经费60000元(城乡规划领导会议场地费及专家评审费),工程竣工结算综合信息市场调查价人员经费36000元,编制全州建设工程定额配套估价表计(计价依据)50000元。
四、2017年“三公”经费支出预算
2017年安排“三公”经费102000元。其中:公务接待费22000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用80000元,因公出国(境)费用0元。
同2016年相比,2017年预算安排“三公经费”总体上持平。
五、2017年政府采购支出预算
2017年政府采购经费支出总计30000元,其中:办公设备购置30000元。
六、 名词解释
(一)收入科目
1.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3.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4.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二)支出科目
1、基本支出:是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工资福利支出: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商品和服务支出: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反映政府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2、项目支出:是指在基本支出之外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三)“三公”经费科目
1、因公出国(境)费用: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内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
2、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3、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
4、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