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管理

关于《博州管道燃气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实施方案》《博州天然气居民用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政策解读

2024年10月16日 13:19  博州发改委

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博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印发<博州管道燃气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实施方案><博州天然气居民用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博州发改价〔2024〕4号,现就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随着天然气市场化改革不断推进,上游气源价格市场化程度逐步提高,价格随市场变化的幅度、频率加快,需加快理顺终端价格形成机制。

近年来,国家和自治区加快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要求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改革方向,建立健全管道燃气配气价格机制。国务院《关于促进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理顺天然气价格机制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23〕496号)等政策要求,加快推进天然气价格机制改革,建立并实施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政策。以应对上游天然气供应价格较大幅度变化,及时疏导终端销售价格,促进上下游价格顺畅传导,确保博州燃气安全稳定供应。

二、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促进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理顺天然气价格机制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23〕496号)《关于做好燃气价格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21〕212号)。

三、主要内容

博州管道燃气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制度主要内容:

经成本监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及参考疆内其他各地州分档气量气价设置,结合博州居民户均日常生活用气量,设置以下阶梯气价分档气量和气价:

㈠居民生活用气分档气量和气价

1.分档气量

居民生活用气量分为三档,其中:

第一档气量,350立方米/年·户(含350立方米);

第二档气量,350(以上)—420立方米/年·户(含420立方米);

第三档气量,为超出第二档气量的部分。

2.分档气价

各档气量价格实行超额累进加价,其中:

第一档气价,按照基本补偿供气成本的原则确定,为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

第二档气价,按照合理补偿成本、取得合理收益的原则,确定为居民用气价格的1.2倍执行;

第三档气价,按照充分体现天然气资源稀缺程度、抑制过度消费的原则,确定为居民用气价格的1.5倍执行。

㈡独立采暖壁挂炉用气分档气量和气价

1.分档气量

居民独立采暖气量分为三档,其中:

第一档气量,2000立方米/年·户(含2000立方米);

第二档气量,2000(以上)—2800立方米/年·户(含2800立方米);

第三档气量,为超出第二档气量的部分。

2.分档气价

居民独立采暖分档气价按居民生活用气阶梯气价执行。

博州居民用天然气阶梯价格表

分档

户年用气量(立方米)

超额累进加价

居民生活用气

壁挂炉采暖

第一档

0-350(含350m³)

0-2000(含2000m³)

基础气价,即1.73元/m³

第二档

350(以上)-420(含420m³)

2000(以上)-2800(含2800m³)

基础气价1.2倍,即基础气价基础上上浮20%

第三档

420以上

2800以上

基础气价1.5倍,即基础气价基础上上浮50%

㈢计量方式

居民生活用气阶梯气价和壁挂炉采暖用气阶梯气价均以年为周期执行,用气量在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

对于采暖用气和生活用气未做分表计量的居民用户,其分档气量应由居民生活分档气量和独立采暖分档气量合计构成。

居民用气阶梯气量可以从居民用气购买环节予以计量,用户按照当年实际购买的气量执行相应的阶梯气价。

博州天然气居民用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主要内容:

㈠联动范围

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是指终端销售价格与采购价格之间的联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购气价格+配气价格。其中:购气价格是指燃气经营企业向上游气源购买的天然气价格;配气价格是指燃气经营企业在经营范围内通过城镇燃气管网向用户提供燃气配送服务的价格,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制定。包括顺价上调和顺价下调。

㈡联动方法

价格联动调整额=(计算期平均单位购气价格-基期平均单位购气价格)÷(1-购销差率)。

其中,基期是指上一次燃气价格制定(或调整)的时间。购销差率按照不超过4%确定,国家和自治区另有政策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联动调整后的终端销售价格=基期平均单位购气价格+配气价格+价格联动调整额。

㈢联动周期及联动机制启动条件

根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拟定启动条件:

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联动调整周期不少于2年。联动机制启动条件:联动周期内,居民用气平均单位购气价格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12%,变动金额达到或超过每立方米0.12元。

在联动周期内,当购气价格变动达到启动条件,终端销售价格相应调整;未达启动条件时,终端销售价格不作调整,纳入下一调价周期累加或冲抵。

配气价格调整时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同步调整,不受联动频次限制。如国家对天然气价格另有政策规定,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㈣价格联动申报程序

1.提出申请。如达到天然气价格联动启动条件,燃气经营企业按照联动方式计算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联动调整额,连同有关经营情况、购气成本(包括购气合同、发票、结算单据等)资料向自治州价格主管部门提出调价申请。

2.制定方案。自治州价格主管部门对调价建议进行审核,认为需要价格联动调整的,制定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上下游联动调整方案。

3.上报审批。顺价上调时,调价方案由自治州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本价格联动机制上报州人民政府,经州人民政府审定后公布实施;顺价下调时,由价格主管部门直接确定下调方案并公布实施。

4.公告执行。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联动调整方案,由自治州价格主管部门在媒体上向社会公布执行,燃气经营企业按规定在对外经营场所进行价格公示。

5.跟踪反馈。价格联动公告执行后,跟踪价格动态、实施情况、出现的问题及时汇总,必要时报告州人民政府。

四、重要意义

实施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并建立并实施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能够理顺终端用气销售价格,确保天然气上下游价格顺畅传导,有效解决近年来博州部分用气类别价格倒挂等矛盾问题,促进博州天然气行业健康持续发展,保障天然气安全稳定供应。

解读机构:博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联系电话:0909—2318662

审核:林勇

上一条:自治州棉花市场情况预测
下一条:关于博州管道燃气价格调整的政策解读

关闭

扫一扫,用手机查看
网站链接:
  • 国家及部委网站
    中国政府网
    人社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
    住建部
    科技部
    教育部
    交通运输部
    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
    司法部
    外交部
    民政部
    公安部
    财政部
    水利部
    卫生健康委员会
    文化和旅游部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发改委
    民委
    国资委
    生态环境部
    广电总局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中国气象局
    中国地震局
    中医药管理局
    外国专家局
    林业局
    体育总局
    外汇管理局
    海洋局
    粮食局
    机关事务管理局
    审计署
    海关总署
  • 省区市政府
    北京
    上海
    天津
    重庆
    江苏
    山东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广东
    广西
    湖北
    湖南
    河南
    黑龙江
    吉林
    辽宁
    内蒙古
    河北
    山西
    四川
    贵州
    云南
    海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宁夏
    青海
    新疆
    香港
    澳门
    台湾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 区政府部门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厅
    科技厅
    工业和信息化厅
    民族事务委员会
    公安厅
    民政厅
    司法厅
    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然资源厅
    生态环境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交通运输厅
    水利厅
    农业农村厅
    商务厅
    文化和旅游厅
    卫生健康委员会
    应急管理厅
    外事办公室
    审计厅
  • 地州市政府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
    塔城地区
    阿勒泰地区
    克拉玛依市
    昌吉回族自治州
    乌鲁木齐市
    哈密市
    吐鲁番市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
    阿克苏地区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
    喀什地区
    和田地区
  • 县市网站
    博乐市
    阿拉山口市
    精河县
    温泉县
  • 常用链接
    博尔塔拉新闻网
    信用博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