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自治区主管部门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1 |
自治区教育厅 |
对违规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 |
州教育局、县市教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3月6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发布) |
2 |
自治区教育厅 |
对权限内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举办者虚假出资或者在教育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处罚 |
州教育局、县市教育局 |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3月6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发布) |
3 |
自治区教育厅 |
对权限内民办学校利用办学非法集资,或者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等行为的处罚 |
州教育局、县市教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1日国务院令第399号发布,2021年4月7日国务院令741号修订) |
4 |
自治区教育厅 |
对民办学校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处罚 |
州教育局、县市教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5 |
自治区教育厅 |
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处罚 |
州教育局、县市教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
6 |
自治区教育厅 |
对违法颁发学位、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行为的处罚 |
州教育局、县市教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7 |
自治区教育厅 |
对强迫、规劝学生转学或者退学等的处罚 |
州教育局、县市教育局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1988年5月28日通过,2008年7月31日第四次修订) |
8 |
自治区教育厅 |
对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违规行为的处罚 |
州教育局、县市教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04年5月19日教育部令第18号发布,2012年1月5日教育部令第33号修改) |
9 |
自治区教育厅 |
对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处罚 |
州教育局、县市教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04年5月19日教育部令第18号发布,2012年1月5日教育部令第33号修改) |
10 |
自治区教育厅 |
对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参加教师资格考试作弊的;使用假教师资格证书的处罚 |
州教育局、县市教育局 |
《教师资格条例》 (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发布) |
11 |
自治区教育厅 |
对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五分之一(含五分之一)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 |
州教育局、县市教育局 |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04年5月19日教育部令第18号发布,2012年1月5日教育部令第33号修改) |
12 |
自治区教育厅 |
对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处罚 |
州教育局、县市教育局 |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9月1日教育部令第12号施行,2010年12月13日教育部令第30号修正) |
13 |
自治区教育厅 |
对高校、高中和招生考试机构招生违规行为的处罚 |
州教育局、县市教育局 |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2014年7月8日教育部令第36号发布施行) |
14 |
自治区教育厅 |
对未使用规范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处罚 |
州教育局、县市教育局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语言文字工作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