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原自治区环保厅《关于落实我区铅蓄电池和再生铅行业规范化管理的意见》(新环发〔2017〕160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废铅蓄电池收集 贮存和转移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新环字〔2018〕90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废铅蓄电池收集 贮存和转移活动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新环办发〔2018〕198号)等文件要求,博州生态环境局受理了精河县金腾振再生物资回收场废铅蓄电池收贮中心运营的申请。经审查,该单位符合许可条件,现同意精河县金腾振再生物资回收场开展废铅蓄电池收集经营活动。公示信息如下:
收贮中心编码:652722-01
法人名称:精河县金腾振再生物资回收场
公司住所:精河县精河工业园开源大道东侧精河县恒瑞新型
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刘金璇
经营设施地址:精河县精河工业园开源大道东侧精河县恒瑞
新型有限公司院内
经营方式:收集、贮存
经营危险废物类别:HW31(900-052-31)(仅废铅蓄电池)
经营规模:3000吨/年
有效期限:2024年7月20日至2027年7月20日
2024年7月20日
审核人:刘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