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提出的“关于在博州推行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制度的提案”收悉。博州住建局高度重视,对你们所提的提案内容进行了认真、深入的研究,现答复如下:
在收到提案后,博州住建局立即召开专题会议对提案的内容进行了研究部署。多次与委员见面、电话沟通征求委员意见,并就提案办理进展及时向委员汇报。
博州住建局在2017年3月收到自治区住建厅、金融办、银监局、保监局联合下发的《关于鼓励自治区建筑业企业采取多形式履约保证的通知》(新建建〔2017〕12号)文件后,积极响应,立即将文件转发至各建筑业企业。在收到提案后,我局又将该文件再次以领导批示单形式转发至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再一次明确工程领域保证形式的效力、作用和监管责任并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在本地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设活动中,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选择建设工程保证保险、银行保函、工程担保、转账等形式缴纳各类建设工程保证金,建设工程保证保险、银行保函、工程担保与现金具备同等效力。
博州住建局将积极引导建筑业企业加强与保险、金融等机构联系,了解建设工程保证保险、银行保函、工程担保等履约形式及权利与义务,灵活采用符合企业发展实际的履约保证形式,有效化解企业违约责任风险。
2019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