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提出的“关于推动城市管理柔性执法提高执法水平和能力 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您提到的“柔性执法”,亦称非强制行政,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活动中针对相对人所实施的不带命令性或强制性的行为,或者是指“由一定的行政主体依其职责权限,主动发出的,不以强制行政相对方服从、接受为特征的行政行为”。柔性执法主要包括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奖励、行政调解、行政给付和行政信息服务等非强制权力手段。一般而言,柔性执法是带有普适性的执法手段或行为方式,各行政主体皆可在条件适当时采取。对于城管来说,柔性执法则有着更为突出的意义,因为,在其长期所处的“暴力执法-暴力抗法”循环中,不仅上演着相对人受伤害案件,而且发生着城管受伤害案件。显然,暴力手段的执法和抗法会使城管和相对人双方共同受损,或者说,这种执法博弈所带来的大多是比零和格局更为糟糕的双输结局。在对执法冲突关注度越来越高的今天,采取比较温和的柔性或非强制执法手段应成为城管部门拆解这一循环的对策之一。在此向您对城市管理工作的关心表示感谢!
我局围绕建议办理,一是推行城管柔性执法改革。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层面:在制度导向上,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第(十四)和(十五)项中,所要求的各地城管部门“杜绝粗暴执法”、“严禁随意采取强制执法措施”及“综合运用行政指导、行政奖励、行政扶助、行政调解等非强制行政手段,引导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时化解矛盾纷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在执法实践上,使各类柔性执法方式成为“改善城市管理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倡导的“721工作法”(70%的问题用服务手段解决,20%的问题用管理手段解决,10%的问题用执法手段解决)也已体现在很多城管的执法过程中。
二是开展了城管执法队伍“强基础、转作风、树形象”专项行动,要求县市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灵活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行政手段。建立服务对象联系制度,开展执法服务创新活动,推广公众参与居民自治管理,组织城管志愿服务活动。严格要求执法队员在执法过程中做到语言文明、着装文明、执法文明,努力塑造执法队员文明执法新形象;制定“群众来访接待制度”,设立接待室和值班长,接待群众,受理群众反映问题和陈述申辩;设置意见箱、意见簿,记录群众意见建议,定期汇总整理,分析研究热难点问题,化解执法矛盾;树立执法为民、服务为先的工作理念。在对外窗口放置升降椅、设置等候区、提供法规咨询、提供免费茶水,为前来办事的群众提供便利服务。通过执法队伍的作风转变,树立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更好的优化执法环境,争取群众支持与理解。
三是健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制度,规范队伍管理。制定了《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推进权责清单公开,向社会公开城市管理执法职能职责、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处罚标准、问责机制等;严明工作纪律,要求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从事执法工作时主动出示执法证件,执法过程中坚持语言文明和举止规范,执法活动实行全过程记录,确保执法规范性。规范执法办案流程,及时启用执法新文书,明确办案时限,提高办案效率。
四是围绕“和谐”执法开展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加强执法人员对人性化执法的认知,大力开展培训工作。2019年7月30日,组织各县市执法局(城建监察大队)负责人参加了自治区住建厅在奎屯市举办的《城市管理暨市容市貌整治经验交流会》,学习了奎屯市在柔性执法方面的先进经验。在日常城市管理工作中突出人文关怀,避免因突发情况或当事人误解导致的单一、粗暴执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创造情感等软环境,建构充满信任的组织机构,降低执法矛盾,提升市民满足感。对于首次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且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只要主动配合工作并及时进行整改的,视情节给予教育处理;凡是两次及以上违反城市法律法规,但情节一般,配合执法工作并及时进行整改的,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多次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且情节较为严重性质较为恶劣,不配合执法工作的,从严从重处罚,提高城市管理威慑力。
2019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