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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治州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30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

2020年05月28日 17:30  城乡建设管理科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对流浪狗管理力度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流浪犬治理工作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情况

博乐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6月11日印发《博乐市城区养犬管理办法》(博市政办发〔2015〕58号);博乐市行政执法局于2017年5月29日组织街道、市畜牧兽医局、卫健委、爱卫办、公安局等10个单位召开博乐市城区流浪犬专项治理工作协调会议,制定了《博乐市犬类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各街道、各单位按照方案组织开展专项治理工作。

二、各职能部门履职及工作开展情况

㈠根据《博乐市城区养犬管理办法》第四条:明确“建立由行政执法、公安、畜牧、卫生、工商等部门组成的养犬管理协同工作机制。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组织收容和管理被遗弃犬、无主犬。”第十条“市行政执法局应当设立犬只收容所,负责收容无主犬、弃养犬”。

博乐市行政执法局(2019年3月划转博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执法大队)于2015年11月起至2016年5月期间,与民间爱狗人士团体合作,共同筹备、设立了博乐市流浪犬收容所,由博乐市行政执法局协调市直有关部门在青得里大街西线客运站西南侧选取了临时地址,并对原有建筑物进行必要的改造、修缮和补建。在各街道和各部门的协作努力下,流浪犬收容所2016年收容流浪犬527只,2017年收容流浪犬817只,2018年收容流浪犬672只,2019年收容流浪犬1800只。

㈡根据《博乐市犬类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各尽其责。一是各街道办事处每季度牵头组织成员单位对各自行政管辖区内的流浪犬进行抓捕,实施抓捕时,牵头单位备好抓捕工具、护具、车辆等,确定抓捕人员,参与单位人员至少1人以上参加,抓捕后将可以移送的流浪犬统一移送至博乐市流浪犬收容中心。二是爱国卫生、住建局城市执法大队等部门配合各街道办事处开展流浪犬抓捕工作。三是其他部门履行确定的工作职责。

㈢《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有关流浪犬治理工作相关规定:“狂犬病的防治管理工作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㈠公安部门负责县以上城市养犬的审批与违章养犬的处理,捕杀狂犬、野犬。”“㈢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养犬的管理,捕杀狂犬、野犬。”以上工作由相应部门负责。

三、加强流浪犬治理工作的措施

养犬的审批与违章养犬的处理以及狂犬和野犬的捕杀等的主管部门是公安机关,博乐市住建局执法大队与街道办事处、公安、畜牧兽医等相关部门协作,开展有规模的抓捕行动,统一送往收容中心,并建议兽医畜牧部门对流浪狗进行结扎手术,控制繁衍,减少数量增长;同时与街道社区合作,进行流浪狗登记清理活动,通过社区告知居民对丢失的宠物狗进行认领,并加强宣传、教育引导饲养者及时做好卫生防疫工作,避免随意丢弃,造成社会危害。

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我们将密切关注此项工作,全力防控流浪狗带来的社会危害。


                                                       2020年5月28日

(审核人:张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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