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流浪狗和大型犬管理的提案”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各县市关于流浪犬治理工作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博乐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6月11日印发《博乐市城区养犬管理办法》(博市政办发〔2015〕58号);博乐市行政执法局于2017年5月29日组织街道、市畜牧收益局、卫计委、爱卫办、公安局等10个单位召开博乐市城区流浪犬专项治理工作协调会议,制定了《博乐市犬类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各街道、各单位按照方案组织开展专项治理工作。阿拉山口市制定了《阿拉山口市流浪狗整治方案》,成立了犬类管理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组建了专业执法队伍,配备专门工具,市城市综合执法局会同市公安局、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艾比湖镇与(社区)组成联合整治组在城区范围内开展流浪狗专项整治行动。精河县人民政府于2011年5月制定下发了《精河县犬类管理暂行办法》及《关于印发精河县集中开展流浪犬、流浪猫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按职责分工对县城流浪犬及流浪猫进行整治。温泉县成立专项整治小组,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要求养犬户按规定及时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受狂犬疫苗预防接种和免疫登记,逐步规范养犬管理。
二、工作开展情况
㈠根据《博乐市城区养犬管理办法》第四条:明确“建立由行政执法、公安、畜牧、卫生、工商等部门组成的养犬管理协同工作机制。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组织收容和管理被遗弃犬、无主犬。”第十条“市行政执法局应当设立犬只收容所,负责收容无主犬、弃养犬”。
博乐市行政执法局(2019年3月划转博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执法大队)于2015年11月起至2016年5月期间,与民间爱狗人士团体合作,共同筹备、设立了博乐市流浪犬收容所,由博乐市行政执法局协调市直有关部门在青得里大街西线客运站西南侧选取了临时地址,并对原有建筑物进行必要的改造、修缮和补建。在各街道和各部门的协作努力下,流浪犬收容所2016年收容流浪犬527只,2017年收容流浪犬817只,2018年收容流浪犬672只,2019年收容流浪犬1800只。
㈡根据《博乐市犬类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各尽其责。一是各街道办事处每季度牵头组织成员单位对各自行政管辖区内的流浪犬进行抓捕,实施抓捕时,牵头单位备好抓捕工具、护具、车辆等,确定抓捕人员,参与单位人员至少1人以上参加,抓捕后将可以移送的流浪犬统一移送至博乐市流浪犬收容中心。二是爱国卫生、住建局城市执法大队等部门配合各街道办事处开展流浪犬抓捕工作。三是其他部门履行确定的工作职责。
㈢《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有关流浪犬治理工作相关规定:“狂犬病的防治管理工作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㈠公安部门负责县以上城市养犬的审批与违章养犬的处理,捕杀狂犬、野犬。”“㈢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养犬的管理,捕杀狂犬、野犬。”以上工作由相应部门负责。
三、加强流浪犬治理工作的措施
根据《关于印发<自治州犬类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博州建发〔2020〕33号)(以下简称《方案》),将用1年时间在全州范围内通过专项集中整治行动全面摸清全州养犬情况,全力查处违规养犬和不文明养犬行为,大力提升市民文明规范养犬意识。《方案》对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整治工作的实施步骤等均做出了具体安排部署,重点整治“无证养犬和狂犬、野犬、流浪犬、遗弃犬问题;城区内饲养烈性犬问题;疾病传染问题;携犬出入公共场所扰民、污染问题;遛犬不拴犬链、不服从犬类管理、阻碍执法或暴力抗法问题”五类问题。
对于您提出的“养犬登记管理制度如何落实”的问题,在《方案》中明确要求:“规范犬只登记管理。准养犬只实行养犬登记制度。养犬人饲养的犬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进行免疫后15日内,应当办理养犬登记。养犬人应当到居住地或者单位住所地的市(县)公安机关指定场所申请办理养犬登记。养犬登记每满一年且需要继续饲养的,养犬人应当在期满前30日内办理延续登记。”
感谢委员的理解与支持,我们将密切关注此项工作,全力控制流浪狗所导致的社会危害。
2020年5月28日
(审核人:张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