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博州多名群众由于防骗意识不强,按照诈骗分子指引携带银行卡前往内地办理“贷款”,对方以“刷流水”、“提升资质”为名,让其帮助接收、转移涉诈资金,最后因涉嫌“帮信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案例一:2023年12月22日,博乐市青达拉街道天山路社区居民袁某因需要贷款,通过微信添加昵称为“助贷-张经理”的好友,对方称可以为其办理贷款,让其前往石家庄办理。12月23日,袁某自行购票乘坐飞机到达石家庄后,对方以帮其提升额度需“刷流水”为由,让袁某使用名下银行卡接收、转移资金,后称其银行卡“流水”仍然不够,无法办理贷款。经公安机关查实,袁某名下银行卡内转入、转出涉诈资金14792元。
案例二:2024年1月6日,博乐市南城街道滨河社区居民叶某因需要资金周转购买皮卡车,通过抖音看到办理贷款的视频,主动添加工作人员“渤海银行平安普惠胡正俊”的微信,对方让其前往甘肃兰州办理“低息贷款”。1月8日,叶某自行购买机票抵达兰州,与“胡正俊”见面商谈贷款,对方以“刷流水、提升资质”为由,让叶某提供银行卡接收、转移资金。次日,叶某发现银行卡交易受限,再联系对方时发现已被拉黑。经公安机关查实,叶某名下银行卡转入、转出涉诈资金9360元。
案例三:2024年1月5日,博乐市南城街道南城社区居民贺某因需要资金周转,微信添加昵称为“听风吟”的好友,对方称可以为其办理贷款,但需要贺某前往河南漯河提供银行卡“刷流水”,以提升资质。1月23日,贺某因征信问题无法办理银行卡,遂联系好友其某办理1张银行卡。1月26日贺某、其某乘坐对方购买的火车票前往河南漯河,将银行卡提供给对方用于接收、转移资金,对方让二人在宾馆等消息,二人再次联系对方时发现微信已被拉黑。经公安机关查实,其某名下银行卡转入、转出涉诈资金10万元。
案例四:2024年3月7日,精河县精河镇东城社区居民田某,因资金需要联系其网友“小彭”了解贷款事项,对方称需要携带银行卡前往湖北武汉办理。3月8日,田某乘坐飞机到达武汉,“小彭”电话告知田某需要提供银行卡“刷流水”才能贷款,并安排一名约30岁男性到田某入住的酒店取走其银行卡,3月13日至14日田某名下银行卡转入41万元,转出40.36万元,卡内剩余0.64万元因被公安机关冻结未转出。
行政处罚:根据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惩戒措施:针对银行卡,有信用惩戒、限制业务、严管账户等措施,不仅在一定时间内影响相关人员的贷款和信用卡申请,5年内还会被暂停相关单位和个人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等;针对手机卡,在惩戒期内停止行为人的新入网业务,各基础运营商只保留1个手机号码。
警方提醒:网上“刷流水”办理贷款不可信,个人银行卡、电话卡如果落入诈骗分子手中,不仅无法贷款,还会被银行和运营商拉入黑名单,更会涉嫌“帮信罪”,触犯法律。广大群众要妥善保管个人银行卡、手机卡,如有遗失,应当第一时间挂失补办,并做到不出租、出借、出售,不参与陌生人的资金往来交易,谨防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工具人”。
审核人:王亚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