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务公开

博州公安机关行政执法首违不罚事项清单

2024年04月19日 16:01  州公安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州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冬季攻坚”专项行动》系列决策部署要求,根据《自治州2024年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中具体工作要求,大力倡导群众自觉遵纪守法、落实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博州公安局初步梳理了群众轻微违法“首违不罚”事项清单:

交通执法领域:

1.不按规定停车;

2.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

3.通过路口遇停止信号时,停在停止线以内或路口内的;

4.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5.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6.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仅限驾驶货车首次超载10%以下,消除违法状态后);

7.机动车从匝道进入或驶离高速公路时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8.在高速公路上骑、轧车行道分界线的;

9.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10.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11.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

12.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机动车;

13.载货汽车、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

14.机动车违反警告标线指示;

15.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首违不罚,是指公安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首次发生上述事项清单中所列的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在公安机关查处前主动改正或者在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时及时改正的,可以对行为人现场进行口头警告或批评教育,不予行政处罚。

“首次”是指在本次违法的前六个月内,在博州辖区没有交通违法记录,在本次交通违法发生前,以往交通违法记录均已处理的。适用前提条件为未造成交通事故或者交通拥堵的。

审核人:王亚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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