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2024年10月06日08时05分许,王某驾驶新E33***号小型轿车行驶至精河县工业园区成都路科目三考场十字路口路段时,被精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22mg/100ml。经查,王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属实,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二:2024年10月07日04时37分许,张某驾驶甘K2E***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精河县城镇朋来酒店门口路段时,被精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46mg/100ml。经查,张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属实,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三:2024年10月12日23时35分许,李某驾驶新E12***号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精河县托托镇鑫盛科商混站路段时,被精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77mg/100ml。经查,李某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属实,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四:2024年10月18日00时35分许,叶某驾驶新EC9***号小型轿车行驶至精河县城镇花海路段时,被精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83mg/100ml。经查,叶某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属实,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审核人:王亚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