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乐市法蒂诺烘焙坊生产的食品(蛋月烧五仁月饼)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9月9日,博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博州食品药品检验所对博乐市法蒂诺烘焙坊开展监督抽检,博乐市法蒂诺烘焙坊位于新疆博州博乐市南城街道锦绣路物源美超市1-8商铺。2025年10月9日,博州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抽样单编号:DBJ2652700844530174ZX)显示,博乐市法蒂诺烘焙坊2025年9月9日生产的蛋月烧五仁月饼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糕点类不得使用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10月10日,我局向博乐市法蒂诺烘焙坊送达了博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博州市监食检结〔2025〕2号),当事人未提出异议。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5年10月13日,我局依法对博乐市法蒂诺烘焙坊生产的蛋月烧五仁月饼生产经营过程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现场未发现2025年9月9日生产的蛋月烧五仁月饼及脱氢乙酸及其钠盐。截至查获时,博乐市法蒂诺烘焙坊2025年9月9日生产的“蛋月烧五仁月饼”产品已销售完毕,无剩余,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四)项之相关规定,构成生产的食品(蛋月烧五仁月饼)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6000元(陆仟元整)。
三、企业问题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产生的问题,博乐市法蒂诺烘焙坊及时进行了整改,并向博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四、风险控制情况
博乐市法蒂诺烘焙坊收到博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博州市监食检结〔2025〕2号)后,立即发布了召回公告,无产品被召回。同时当事人已查明抽检不合格原因并进行了整改,我局针对问题整改情况同步进行了回头看,问题已整改到位。
博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30日
审核人:库尔班江·吐尔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