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乐市豫香园榨油厂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8月19日,博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博州食品药品检验所对博乐市豫香园榨油厂葵花籽油进行抽检,博乐市豫香园榨油厂位于新疆博州博乐市小营盘镇托里布拉格东村一组127号。2025年9月18日,博州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抽样单编号:DBJ2652700844530150ZX)显示,经抽样检验博乐市豫香园榨油厂2025年8月11日生产的葵花籽油不符合GB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要求(过氧化值项目计量单位为g/100g,标准指标为≤0.25,产品实测值为0.29),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9月23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博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博州市监食检结〔2025〕1号),当事人于2025年9月30日提出异议及复检要求。2025年10月13日我局根据当事人要求,委托新疆质量检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对该产品进行复检。2025年10月27日,我局收到新疆质量检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2025X-J-SP17181)显示博乐市豫香园榨油厂2025年8月11日生产的葵花籽油不符合GB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要求(过氧化值项目计量单位为g/100g,标准指标为≤0.25,产品实测值为0.27),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10月31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博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博州市监食检结〔2025〕3号)。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5年11月11日,我局依法对博乐市豫香园榨油厂生产场所开展现场检查,经检查,现场未发现2025年8月11日生产的葵花籽油。截至查获时,博乐市豫香园榨油厂2025年8月11日生产的葵花籽油产品已销售完毕,无剩余,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构成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处罚:罚款人民币6000元(陆仟元)整。
三、企业问题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产生的问题,博乐市豫香园榨油厂及时进行了整改,并向博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四、风险控制情况
博乐市豫香园榨油厂收到博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博州市监食检结〔2025〕1号)后,立即发布了召回公告,无产品被召回。同时当事人已查明抽检不合格原因并进行了整改,我局针对问题整改情况同步进行了回头看,问题已整改到位。
博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30日
审核人:库尔班江·吐尔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