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自治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制定本规则。
一、机构设置
第一条 自治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在自治州党委、政府领导下,在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指导下,统一组织部署全州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第二条 领导小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和成员若干人,由自治州有关领导同志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第三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是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工作。
第四条 各成员单位应当明确承担改革工作的内设机构和工作人员,负责与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联系。
二、职责任务
第五条 领导小组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自治区、自治州党委、人民政府部署要求,全面领导和统筹推进自治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第六条 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改革实施方案,确定成员单位和各县市改革任务分工,组织成员单位细化分解任务,建立改革工作台账和任务清单,定期检查督导重点任务推进情况。
第七条 领导小组指导和督促成员单位和县市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研究讨论涉及改革的重要配套制度,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部署重要措施,建立统一高效的工作运行机制,形成改革合力。
三、工作机制
第八条 领导小组会议制度。领导小组通过召开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全体会议由组长(或组长委托的副组长)主持召开,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及议题涉及单位负责人参加;原则上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下组长、副组长可视工作需要提议召开。全体会议研究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方向性、全局性重大问题和政策措施,安排部署重大工作。议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定并具体承办,成员单位协助筹备和实施。
专题会议由领导小组副组长或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集和主持召开,总结改革推进情况,协调解决相关问题,研究部署下一阶段工作,研究改革具体事项及成员单位提交研究的事项。
会议记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详细记录会议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主持人、会议议题、参会者发言主要观点和明确意见等内容。会议记录须存档备查。
第九条 分工合作机制。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改革任务分工,理清责任链条,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第十条 定期报告制度。领导小组对各成员单位改革进度进行督导,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成员单位向领导小组书面汇报本领域改革工作推进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 工作调研机制。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在改革推进过程中,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了解和掌握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总结推广成熟经验。
第十二条 信息公开机制。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建立改革信息公开制度。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实时公示改革措施、改革进度和取得成效,加强信息交流。
第十三条 信息报送机制。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改革信息采编报送工作,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信息。
第十四条 宣传报道机制。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建立与新闻媒体常态化沟通制度,及时向社会解读改革政策,主动向自治州主要媒体提供改革宣传线索和典型。
第十五条 绩效考核制度,改革工作推进情况纳入部门年度绩效考核,建立健全考核体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考核数据采集,具体组织实施。
四、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各县市参照本工作规则,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完善工作机制,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自治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