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构设置
第一条 自治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是自治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设在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直接受领导小组的领导,接受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业务指导,承担领导小组具体工作。
第二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成员单位确定1名联络员负责与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联系。
二、职责任务
第三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贯彻落实自治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工作部署,充分发挥统筹协调、牵头抓总作用。
第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制定自治州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改革任务分工方案,与自治区及时沟通联系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建设工作事宜。
第五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研究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配套制度和政策措施;加强与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沟通汇报,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组织实施对各成员单位、各县(市)改革进展情况的督促检查和绩效考核;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工作机制
第六条 会议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自治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决策部署,研究拟提交领导小组会议审议的事项;通报改革进展情况,研究有关问题,推动相关部署落实。
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由办公室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召开,议题涉及单位参加。
第七条 联系联络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建立紧密的联系机制,主动加强与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沟通联系。
第八条 信息调研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改革推进过程中,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了解和掌握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就改革重要问题进行研究和咨询,总结推广成熟经验,为领导小组提供决策参考。
第九条 信息报送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信息员制度,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信息员,按月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信息。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收集汇总、整理有关信息,形成信息简报报送领导小组,抄送各成员单位、各县(市)。
第十条 统筹协调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成员单位、各县(市)改革举措落实情况进行统筹、协调,推动改革举措落地。
第十一条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应当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改革推进中的重大事项和重要情况,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汇总后呈报。
第十二条 公文处理制度。以领导小组名义发文,由领导小组组长(或组长委托副组长)签发。以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发文,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或由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签发。各成员单位、各县(市)报送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审批、报备的公文,统一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呈批,重大事项报领导小组组长审阅。
第十三条 督导检查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查找存在的问题,深入分析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推动各项改革任务落实。
督促检查工作要注重实效,建立健全推进落实机制,强化跟踪落实,定期评估、通报改革进展情况,确保各项改革有布置、有督促、有检查、有考核。
四、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各县(市)参照本工作细则,制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细则,完善工作机制,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第十五条 本规则由自治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