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编制背景
按照2021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施行的《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政府令第218号)中关于“冠以‘试行’‘暂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不得超过2年”的规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新政办发〔2021〕90号)文件精神,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对《自治州疫苗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试行)》(博政办规〔2019〕5号)进行修订,形成了《预案》。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疫苗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编制过程
对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内容,2021年11月4日,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形成《预案》初稿。于11月4日至11月5日,征求了17家自治州疫苗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意见建议(共收到修改建议1条。采纳0条,未采纳1条,未采纳的原因是对标自治区疫苗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未采用自治区表述。)
四、编制内容
《应急预案》(审议稿)分为七部分。第一部分总则: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事件分级5项内容。第二部分组织指挥机构与职责:包括:自治区疫苗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指挥部办公室,现场指挥部组成及主要职责4项内容。第三部分运行机制:包括:风险防控、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4项内容。第四部分应急保障:包括:医疗救治队伍保障、经费保障、物资保障、通信保障、技术保障5项内容。第五部分预案管理:包括:预案编制、预案审批与衔接、预案演练、预案评估与修订、宣传与培训、责任与奖罚6项内容。第六部分附则:包括:名词术语解释、预案解释、预案实施3项内容。第七部分附件:包括:疫苗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工作支持部门及职责、信息报告、信息通报、应急响应流程图4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