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成文日期:2019-11-01

失效日期:

发布日期:2019-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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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现行有效

索引号:20201106-182114-951

失业保险政策解读

一、参保范围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镇各级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以下统称单位和职工),均应依照《条例》和本意见的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关于贯彻《失业保险条例》的通知〉(新政发[1999]17号)

事业单位职工是指事业单位中的全部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含农民合同制职工)、聘用的其他职工(不含离退休人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新政发[1999]53号)

二、缴费基数

事业单位的缴费基数高于或低于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其缴费基数最低不得低于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最高不得高于30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新政发[1999]53号)

二、统筹层次

自治区失业保险基金以州(地、市)为单位(乌鲁木齐铁路局、新疆石油管理局以局为单位)统筹。实行自治区、州(地、市)两级管理。自治区建立失业保险调剂金。失业保险调剂金以州(地、市)依法应当征收的失业保险费为基数,按15%的比例按季上解自治区。不按时上解的按日加收未上解数额1‰滞纳金。失业保险调剂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失业保险调剂金主要用于州(地、市)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的调剂和失业保险的宣传、培训等业务费用,不能挪作他用。 州(地、市)失业保险基金当年不敷使用时,应首先在其历年滚存结存内自行调剂;调剂后,仍不敷使用的,由自治区失业保险调剂金再次调剂;自治区失业保险调剂金不能满足的,由统筹地区财政予以补贴。〈关于贯彻《失业保险条例》的通知〉(新政发[1999]17号)

三、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58)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因参保缴费时间不足一年,自愿辞职、没有求职要求或不进行失业登记以及自谋职业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等原因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该失业人员原有缴费时间应当予以保留。待其重新就业并再次参保后,将其前后缴费时间合并计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人员原有缴费时间的处理意见》(劳社厅发〔2004〕11号)

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到当地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对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由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失业保险待遇。《关于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9号)

职工失业后,除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外,还需持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失业保险手册》以及劳动保障部门职业介绍机构出具的求职登记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有关手续。失业人员自失业之日起3个月内不办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有关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关于贯彻《失业保险条例》的通知〉(新政发[1999]17号)

四、缴费时间的确定

失业人员的缴费时间,按下列办法确定:1、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失业人员1986年12月31日以前的,其国家认可的连续工龄可视作缴费时间;1987年1月1日至1998年6月30日,所在单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其单位缴费时间可视作缴费时间;1998年7月1日以后,所在单位和个人同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方可视为缴费时间;2、其他单位失业人员1998年12月31日以前,国家认可的连续工龄可视作缴费时间,从1999年1月1日起,所在单位和个人同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方可视为缴费时间。〈关于贯彻《失业保险条例》的通知〉(新政发[1999]17号)

经办机构根据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核定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视同缴费时间,与《条例》发布后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合并计算。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五、申领期限的规定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按下列办法确定: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发给3个月;缴费时间满2年不满3年的,发给6个月;缴费时间满3年不满4年的,发给9个月;缴费时间满4年不满5年的,发给12个月;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6年的,发给14个月;缴费时间满6年和6年以上的,每满1年,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时间增加1个月,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每次最长不超过24个月。〈关于贯彻《失业保险条例》的通知〉(新政发[1999]17号)

六、领取失业保险金标准

第1至第12个月每人每月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领取;第13至第24个月每人每月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5%领取。 该标准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自治区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新人社发〔2014〕33号)

七、失业保险基金收支规定。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三)财政补贴;(四)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一)失业保险金;(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四)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补贴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五)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八、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持待遇:(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投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六)无正当现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一)终止劳动合同的;(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九、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手续要求。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一)本人身份证明;(二)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三)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四)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十、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其他待遇。一是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持失业人员死亡证明、领取人身份证明、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按规定向经办机构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失业人员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家属一并领取。二是职业培训机构应对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进行一次免费职业培训,凡培训合格并实现就业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每人不超过400元的标准对职业培训机构予以补贴。三是职业介绍机构应当为失业人员免费提供就业服务。凡推荐介绍失业人员就业成功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每人不超过200元的标准对职业介绍机构予以补贴。《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四是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其失业前失业保险参保地的职工医保,由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手续。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率原则上按照统筹地区的缴费率确定。缴费基数可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最低比例不低于60%。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五是失业保险实行临时价格补贴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1)补贴对象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凡参与非法宗教活动、暴力恐怖活动、零散朝觐,参与吸毒、赌博、嫖娼以及其他违法行为的人员,不列入补贴范围;(2)失业保险临时价格补贴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启动条件。满足以下任一条件的,即以地(州、市)为单位,启动联动机制。(一)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当月同比涨幅达到3.5%。(二)食品价格当月同比涨幅达到6.0%。(3)失业保险临时价格补贴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补贴标准和计算方法。补贴标准失业保险临时价格补贴标准按照当地1-12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3.8%计发。计算方法1.按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启动联动机制的,超出3.5%的部分,每增加1个百分点(不足1个百分点的按1个百分点计算),按照临时价格补贴标准发放1倍临时价格补贴。2.按食品价格启动联动机制的,超出6.0%的部分,每增加2个百分点(不足2个百分点的按2个百分点计算),按照临时价格补贴标准发放1倍临时价格补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食品价格的当月同比涨幅,同时满足联动启动条件的,按照最高倍数发放临时价格补贴,不重复测算发放。价格临时补助标准随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而变动。(4)补贴的发放办法和资金保障。临时价格补贴实行“按月测算、按月发放”。启动联动机制的次月开始发放临时价格补贴,临时价格补贴与失业保险金同渠道,并确保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补贴发放。在向失业人员发放临时价格补贴时,要注明所发补贴为“临时价格补贴”。当月所有启动条件均不满足时,即终止联动机制,停止发放临时价格补贴。补贴所需资金从各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5)联动机制的施行时间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各地要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函》(新发改函〔2017〕26号)文件精神,加强统筹协调,强化责任分工,要加强基础数据的收集、整理、分析和月统计报表上报工作,切实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临时价格补贴发放工作。《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临时价格补贴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新人社函〔2017〕168号)

十一、办理时限

经办机构自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并将结果及有关事项告知本人。经审核合格者,从其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发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十二、工作要求

一是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即将届满的失业人员,经办机构应提前一个月告知本人。二是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办机构有权即行停止其失业保险金发放,并同时停止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三是经办机构发现不符合条件,或以涂改、伪造有关材料等非法手段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应责令其退还;对情节严重的,经办机构可以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进行处罚。《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十三、关系转移

(一)关于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与本人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待遇享受问题。

1、在自治区境内的统筹地区之间,对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与本人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失业人员在单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登记,其失业保险金的发放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享受均按失业人员单位所在地的有关规定执行。

2、在自治区内统筹地区与自治区外统筹地区之间,对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与本人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其失业保险金的发放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提供可按以下办法办理:

失业人员失业后,可向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由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确认,并为该失业人员出具有关失业证明材料。失业人员凭有关证明材料,向失业人员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申领失业保险金及要求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失业人员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接到失业人员申请后,经审核同意,可将该失业人员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资金相应划转到失业人员户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有关失业保险金享受标准按失业人员单位所在地标准执行并划转,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按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总额的一半计算并划转。《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的通知》(新劳社字[2001]1号)

(二)关于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在自治区范围内跨统筹地区转迁问题。在自治区境内,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转迁时,只转迁其失业保险关系,不划转其相应的失业保险费用。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等,由迁入地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当地有关规定执行。《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的通知》(新劳社字[2001]1号)

(三)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统筹地区之间,对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与本人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仍按原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的通如》(新劳社字[2001]1号)规定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有关问题的复函〉(新人社函[2010]358号)

(四)就业人员失业后,在自治区区域内办理转迁失业保险关系时,失业人员先向转入地劳动保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转入地劳动保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认转迁条件(转迁条件原则上以失业人员户籍变迁地为依据)。对符合条件的,为其出具转入接收函,失业人员凭接收函,向转出地劳动保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转迁申请,由转出地劳动保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相关转迁手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有关问题的复函〉(新人社函[2010]358号)

(五)自治区各统筹地区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之间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的转迁,按照《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8号令)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转迁办法办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有关问题的复函〉(新人社函[2010]358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有关问题的复函〉(新人社函[2010]358号)

(六)对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与本人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其失业保险金的发放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提供由两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协商,明确具体办法。协商未能取得一致的,由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应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其中,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按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总额的一半计算。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统筹地区转迁,失业保险费用的处理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凭失业保险关系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到迁入地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十四、金融系统参保时间。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不纳入失业保险实施范围。中国人民银行所属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应按规定参加单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 各商业银行及其职工,均应参加单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各国家政策性银行及其职工,均应参加单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关于银行系统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22号)

十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根据上述规定,在职人员因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在其刑满、假释、劳动教养期满或解除劳动教养后,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可以在其刑满、假释、劳动教养期满或解除劳动教养后恢复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按现行规定执行。《关于对刑满释放或者解除劳动教养人员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0]198号)

十六、申领时限。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关于超过失业保险登记期限可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问题。因企业未及时告知失业人员应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权利等原因,造成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超过3个月有效期限的,可考虑由原企业为失业人员出具相关证明,失业人员凭原企业出具的相关证明,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此种情况,必须严格掌握,防治弄虚作假套领失业保险金和享受其它失业保险待遇。《关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复函》(新劳社函字[2002]318号)

十七、关于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工参加失业保险缴费时间的计算问题。1、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工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后,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其重新就业后履行了缴费义务的,其缴费时间从重新就业后单位和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之日起计算。2、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领取了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重新就业后又履行缴费义务的,其缴费时间按以下情况计算:(1)领取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后又直接就业的职工,其重新就业后履行了缴费义务的,其缴费时间应将其重新就业前后的缴费时间合并计算;(2)领取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后失业的职工,按规定享受了失业保险待遇,其重新就业并履行了缴费义务的,其缴费时间从重新就业后单位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之日起计算,但其再失业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关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复函》(新劳社函字[2002]318号)

十八、实施困难企业缓缴失业保险费政策。(一)从2015年5月1日起,对所有依法参保缴费、生产经营困难、但不裁员或裁员比例低4%的企业,特别是通过采取在岗培训、缩短工时、降低薪酬、轮班工作等办法而不裁员的企业,按属地管理原则进行困难企业认定。经认定的困难企业可以享受最长8个月的缓缴失业保险费政策缓缴执行期为2015年之内。(二)各地要严格界定困难企业范围。本通知所指“困难企业”指:受当前经济下行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已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且没有裁员或少裁员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的(国家限制的行业和企业除外),已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申请缓缴失业保险费,经统筹地区企业(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具体认定条件由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确定。(三)经核准缓缴失业保险费的企业,应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及补缴失业保险费的协议。经核准缓缴期间,企业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的失业保险费,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缓缴的失业保险费不计收滞纳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务厅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人社发[2015}26号)

十九、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

(一)各地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可允许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二)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向参保地地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申请,经地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批准后执行在自治区本级参保的,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申请,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三)经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应与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协议;(四)困难企业认定条件、范围由各地人民政府结合本地产业结构和企业状况确定;(五)批准缓缴期间,企业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的社会保险费,参保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加收滞纳金;(六)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至2017年底。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6号)

二十、技能提升补贴的相关规定。一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关于“依法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当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可申请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的要求,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职工,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一)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36个月)以上的。放宽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现行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及以上放宽至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及以上。《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人社发〔2019〕21号);(二)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二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的审核程序。(一)职工应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到本人失业保险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技能提升补贴。(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联网查询、与失业保险参保信息比对等方式进行审核。(三)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对申请审核通过后,应直接将补贴资金发放至申请人本人的个人银行账户或社会保障卡。三是技能提升补贴的标准。职工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一般不超过1000元;职工取得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一般不超过1500元;职工取得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一般不超过2000元。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40号)

二十一、稳岗补贴的相关政策。从2018年至2020年在全区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一)扩大稳岗补贴政策实施范围。2018年起,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的实施意见》(新人社发〔2016〕66号)所规定的稳岗政策实施范围由化解产能过剩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兼并重组企业等三类企业,扩大到所有依法参保缴费的不裁员、少裁员企业,稳岗补贴标准为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二)规范审核稳岗补贴申领条件。统筹地区在确保失业保险基金具备一年以上支付能力的前提下,严格规范审核企业申领稳岗补贴应具备的两个基本条件:即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同时要严格掌握企业在同一年度内只可书面申请一次稳岗补贴。2018年符合申领条件的企业,可在2018年至2019年期间提出申请。(三)规范申领程序。1.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失业保险参保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书面申请稳岗补贴,填报《自治区失业保险稳定岗位补贴申报审批表》(见附件)。2.审核认定。企业参保缴费信息由企业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审核,审核时间为2个工作日。企业裁员情况、补贴金额由参保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核认定,审核认定时间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3.网络公示。确定补贴企业名单和补贴金额后,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其门户网站公示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4.资金拨付。财政部门根据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定的企业名单和补贴金额,按失业保险基金拨付程序及时划拨补贴资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同级财政部门拨付的补贴资金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划入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四)规范稳岗补贴资金使用范围。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强化享受稳岗补贴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指导企业按规定使用稳岗补贴资金。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

二十二、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一)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标准。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实施失业保险返还倾斜政策,返还标准按照企业参保地2019年1至12月失业保险金标准×企业上年度月均失业保险参保人数×6个月标准执行。(二)申请条件。申请稳岗返还的企业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博州城镇登记失业率。申请困难企业稳岗返还的,须同时符合以下认定标准:2018年12月底以前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企业无拖欠职工工资行为,企业信用良好;2019年连续3个月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申请稳岗返还政策前6个月连续亏损,且企业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负;具有一定用工规模(原则上在100人以上)的企业,已经与企业工会组织协商制度职工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三)办理流程和所需材料。申请稳岗返还政策的企业须向所在地社会保险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供申请稳岗返还政策前6个月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已经与企业工会组织协商制度的职工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稳定就业岗位相关制度。所在地社会保险管理局收集以上材料后附201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社会保险的缴纳清单、2019年连续3个月参加社会保险的缴纳清单和是否享受稳定补贴的证明材料报州人社局。《转发自治区《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博州人社字〔2019〕53号);(四)自治区将“困难企业”认定标准由企业用工规模在100人以上放宽为50人以上。(五)对同一年度内已享受稳岗补贴政策,现又符合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政策的企业,可选择按困难企业返还标准返还其差额部分。(六)对2018年存在失业保险欠费的困难企业,在与参保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签订延期缴费协议后可申请稳岗返还,稳岗返还资金优先用于冲抵失业保险欠费。《关于做好当前失业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新人社发[2019]]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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