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成文日期:2020-09-25

失效日期:

发布日期:2020-09-25

文号:

有效性:现行有效

索引号:20201106-182126-376

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优待工作的通知》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认真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优待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20〕5号)精神,经自治州十四届人民政府第四十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结合自治州实际,自治州人民政府印发了《进一步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优待工作的通知》。

二、主要目的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向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授旗训词精神,从交通出行、子女教育、住房医疗、金融服务、参观游览、职业荣誉、伤亡抚恤等方面给予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相应的优待,细化各级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职责,进一步完善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优待保障体系,切实增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职业荣誉感。

三、主要内容

《通知》要求,消防救援支队、大队作为独立部门,在行文、参会、请示报告工作等方面独立发文立户、参会,保持消防救援队伍的相对独立性。

《通知》明确,医疗机构、银行、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管理部门在挂号、收费、办理业务、购票、候车(值机)等醒目位置设置“消防救援人员优先”标识。退休、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和消防救援院校学员,凭有效证件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参观游览公园、风景名胜区、面向公众开放的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等景区时,享受当地对现役军人的同等优待。在医疗方面、银行各项业务办理上享受与现役军人同等优待政策。

《通知》提到,消防救援人员及其子女报考普通高考、硕士研究生时参照军人相关优待政策执行;烈士、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英雄模范的子女志愿献身消防事业的可保送至消防救援学院学习,在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时参照军人相关有待政策降分录取,符合内地新疆班、中职班报考条件的可安排到内地新疆班学习。烈士、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英雄模范和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可就近安排到小学、初中、公办幼儿园就读。高等学校新生和在校学生入职期间可保留学籍,退出后允许入学或复学,在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等方面参照军人优待政策执行。

《通知》明确,符合条件的消防救援人员应纳入地方住房保障范畴,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保障;消防救援人员家属在“民族团结一家亲”工作方面、调动工作、就业创业的按照现役军人家属政策执行。

《通知》指出,重大节日期间,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安排走访慰问消防救援队伍和人员,消防救援队伍的表彰奖励应纳入党委、政府、群团组织表彰奖励体系,评定为烈士的消防救援人员家庭,应享受烈士家属的荣誉和待遇。

《通知》要求,预备消防士在职期间(2年),其家庭由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预备消防士和三级、四级消防士入职前的承包地(山、林)等,应当保留;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工作期间,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免除其他负担。预备消防士和三级、四级消防士入职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退出(不含辞退、开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后,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允许复工复职,并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

《通知》提到,烈士、因公牺牲、病故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并且符合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招录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享受国家抚恤和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和病故消防救援人员遗属,以及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参照《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有关规定享受医疗保障优待;其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参照《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有关规定享受住房优待。

《通知》指出,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救援人员,凭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退出证明,可享受对现有的退役军人就业培训扶持、自主创业税费优惠等优待政策。三级、四级消防士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后,报考国家公务员,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招用、录用和聘用工作人员或职工时,对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救援人员的年龄和学历条件可适当放宽,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聘用。

《通知》明确,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将其辞退、解除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

《通知》提到,经组织批准退出(不含辞退、开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员,工作满5年不满12年,以及工作不满5年的,参照转制前政策给予补助;工作12年以上、不满退休年龄的参照以往做法由政府安排工作(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牵头负责),根据本人意愿也可选择领取补助自主就业。退出(不含退休、辞退、开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员(转制前入伍),工作期间(含转制前)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由所在单位按照下列标准增发一次性补助金:获得一等功(含)以上奖励的,增发15%;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多次获得奖励的,由消防员所在单位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补助金。对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的消防救援人员,继续按照规定标准为其遗属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通知》明确,消防救援人员(转制前入伍)符合条件的,可申领子女保育教育补助费和夫妻分居生活补助费,并由所在单位参照转制前标准发放。

原文件:《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优待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20〕5号)

地址:http://www.xjboz.gov.cn/info/1040/8113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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