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关于做好自治州2017年政策性文件解读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关于转发自治州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工作方案的通知》的制定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切实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确保到2020年全区现行扶贫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2017年2月1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70号)精神,印发《关于转发自治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7〕34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由自治区民政厅、扶贫办、自治区党委农办、财政厅、公安厅、统计局、民委(宗教局)、卫生计生委、残联9部门联合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按照自治区负总责、地县两级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地(州、市)要按照《自治区脱贫攻坚社会保障兜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和《自治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制定落实方案或实施办法,对做好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衔接等工作进行安排部署,提出明确要求,并将落实方案或实施办法报自治区民政厅、扶贫办。
根据《实施方案》精神和自治州有关领导的要求,自治州民政局、扶贫办、财政局、公安局、统计局、民宗委、卫生计生委、残联8部门联合(无党委农办)制定了《自治州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工作方案》提请自治州人民政府批转。4月11日,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正式印发《关于转发自治州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工作方案的通知》(博州政办发[2017]24号)(以下简称《工作方案》)。
二、目标任务
充分发挥农村低保制度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的兜底保障作用,通过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形成政策合力,将全州所有符合条件的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实行政策性保障兜底,确保2020年现行扶贫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为博州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奠定坚实基础。
三、主要内容
自治区《实施方案》共分指导思想、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工作步骤和保障措施五部分,其中:主要任务从政策、对象、标准和管理四个方面规定了衔接内容;工作步骤共分安排部署、摸底调查、抓好落实和督促检查四个阶段;保障措施从加强组织领导、加强资金筹集、加强经办能力和加强舆论宣传进行了明确要求。自治州制定的《工作方案》共分将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进行了合并概括,共分指导思想、主要任务、工作步骤和保障措施四部分。因《实施方案》政策性、操作性较强,所以未进行原则性改变调整。
四、惠民举措
㈠在关于“实行政策衔接”方面的惠民利民举措主要有:一是贫困人口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当地财政给予补贴,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和优抚对象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民政部门从医疗救助资金中给予全额资助。二是对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支付后个人自负费用仍有困难的,加大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等帮扶力度,符合条件的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三是对农村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困难残疾人、重病患者等重点救助对象,要采取多种措施提高救助水平,保障其基本生活,严格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和重度困难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对返贫的家庭,按规定程序审核后,相应纳入临时救助、医疗救助、农村低保等社会救助制度和建档立卡贫困户扶贫开发政策覆盖范围。四是对通过扶贫支持政策实现脱贫的农村低保对象,提供过渡保障期,避免出现边脱贫、边返贫现象。
㈡在关于“实行对象衔接”方面的惠民利民举措主要有:一是对参与扶贫开发项目实现就业的农村低保家庭,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必要的就业创业成本,具体扣减办法由各县市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二是“十三五”期间,在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认定时,中央确定的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文件链接:《自治州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工作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