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为控制总量、提升质量,对全州已认定或将认定的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0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意见》(新党发〔2011〕16号)精神,加快提升我州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水平。州农业局依据农业部和自治区农业产业化局有关《暂行办法》的规定,按照州人民政府关于有关《暂行办法》的要求,对《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博州政办发〔2011〕67号)进行了修订完善,同时征求各县(市)和23个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10家企业等37个单位的意见,对提出的近30条建议进行了吸纳。
二、解读内容
《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共修改两条、增加了九条,具体如下:
㈠修改了第二章“第六条”自治州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标准,对企业规模、负债与信用、带动能力等进行了重新界定与细化:
1.申报企业的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65%以上”提高到“70%以上”。
2.对生产、加工、流通企业规模进行细化、量化:“总资产规模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达1.5亿元以上;中介服务组织规模细化为“加入组织人数在100人以上,能为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系列服务,销售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
3.申报企业的负债率由“75%”降低到“70%”,“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调整为“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2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
4.明确企业的带动能力。通过建立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的数量一般应达到300户以上;通过合同、合作和股份合作方式从农民、合作社或自建基地直接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
㈡简化了第三章“第十一条”自治州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程序,原条文由“各县(市)农业主管部门审核企业申报材料,并征求当地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意见,经同意后行文上报州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初步审核,提交书面报告报州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会议审批,通过审批的企业被认定为自治州重点龙头企业。”现简化为由“各县(市)农业主管部门按照自治州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办法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后上报州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经征求汇总自治州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意见后,报自治州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正副组长审定,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认定为自治州重点龙头企业。”
㈢新增加了九条。分别是:
第五条:凡申报或已获准的龙头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七条:对各类企业申报标准予以明确;
第九条:对申报程序予以明确;
第十一条:对申报范围予以明确;
第十二条:对享受优惠政策予以明确;
第十五条:对跟踪调查、监测等予以明确;
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明确了自治州重点龙头企业监测考核的重要依据,对监测不合格者,取消其自治州重点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以及变更等有关情况予以明确。
三、产生效力
㈠对全州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更加规范,示范效应、带动效应突出明显。
㈡坚持高标准体现规范效益,增强社会功能。
㈢对加快推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注入新动力。
文件链接:《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